其实,与此相关的案例并不少见,若当事人因未及时挂失身份证而被冒用并造成损失后,往往均被判决承担一定的责任。广州达生律师事务所的钟伟律师解释认为,在一般的民事纠纷中,法院一般判定责任的标准是看谁有过错,谁的过错程度更重。若当事人未及时挂失或者申报丢失补领,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因其管理不善及消极不作为,对损失后果的最终产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要承担部分责任,这种在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也是我国所明确规定的。
“无责”应不包括民责
钟伟认为,“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似乎仅仅指刑事或治安责任,因为公安机关是无权对民事侵权、行政赔偿等责任的承担与分配进行确认的。而发生民事纠纷打起了官司,法院所依据的却是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和审判程序。
申报补领等同“挂失”
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的唐红炬律师则认为,“的确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因为早在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就规定了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而并未规定需要办理挂失或登报声明,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的行政法制原则,自然强行要求公民“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无法律依据。
但公安部解释中还有一条那就是“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其实,申报丢失补领起到的就是挂失的作用。
报失可确认丢失时间
有法律界人士提醒到,在身份证丢失后及时报案或补办,不但能用来证明身份证丢失的时间,还能避免身份证被冒用后在法律责任承担方面陷于被动。
被冒用者面临的最大困难是如何证明身份证是被冒用的,而其中的关键之一是身份证的丢失时间。在找不到被冒用的其他线索时,如果被冒用者再无法证明身份证是何时丢失的,可能被误认为是恶意而为,而非被冒用。如果在身份证丢失后及时报案或补办,那么,包括报案时间和身份证丢失在内的询问笔录,以及记载有时间的身份证补办申领表,就会被保存在公安机关,由此说明身份证在那一时间已经离开主人。
尽管如此,单凭此举并不能证明身份证是被冒用,如有人谎称身份证丢失,却恶意办理业务,所谓的身份证丢失时间就不能作为证据。判断冒用身份证案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签名笔迹是否为本人、办理业务时的监控录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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