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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买的厂房“被无效”了?
www.110.com 2010-07-09 16:27

  “真得谢谢你们,要不是你们提起抗诉,我们说不定已经放弃了。”自己的厂房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再次“合法”之后,昨天,袁某和楼某上门感谢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

  袁某和楼某合伙经商多年,凭着良好的信誉和活络的脑筋,生意做得很好,手头小有积蓄。1997年11月,在杭州的一次公开拍卖会上,两人又发现商机——绍兴某公司在嵊州的厂房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这厂房原为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所有,当年因一起刑事案件被查封,后来由于需要追赃,厂房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被检察机关委托拍卖。经过激烈角逐,袁某和楼某以108万元的价格中标。同年12月,浙江省公证处对此次拍卖出具了拍卖公证书,确认拍卖结果合法有效。

  可是谁也没有想到,2007年的一天,法院一纸判决“宣告”该拍卖无效。原来,2005年7月,那家公司的投资人设立了清算委员会,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上述拍卖无效。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审查了本案,认为检察机关以追赃为由将原公司厂房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委托拍卖的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判决该拍卖行为无效。

  自己当初是通过合法程序中标的,怎么说无效就无效了呢?投资100多万元买的厂房和土地,经过10年辛苦经营,已升值不少,难道就这样打了水漂?袁某和楼某十分焦急,考虑再三,找到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的同志接待了他们,并细致审查了他们的申诉材料。为了弄清案件事实,民行科同志几次赴杭州调查取证。经过多方调查,他们认为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是准确的,但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杭州某拍卖行的拍卖行为系受检察机关的委托所为,该拍卖行为的性质不同于一般上的任意拍卖,而属于司法工作的延伸,其行使公权力是否合法的判断不应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进行评判,故不属于法院民事主管的范围。

  掌握了这些情况后,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提起抗诉。日前,案件经过再审,原判决已被撤销。袁某和楼某得到这个消息后激动不已,立即前往检察院,一再感谢检察官在紧要关头帮助他们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使他们挽回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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