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人认为 检察机关肩负着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查处贪官的职责 其实———
大家都知道,检察机关主要肩负着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查处贪官的职责,但是你知道检察院也办理民事案件吗?
据北京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就是这样一个办理民事案件的部门。
具体而言,就是对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对正确的判决、裁定做好息诉工作。
据介绍,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办理申诉案件中,坚持运用和解的手段化解当事人的纠纷。
以北京市检察机关2009年已促成的23件和解案件为例,这些案件涉及供暖纠纷、房屋买卖纠纷、车贷纠纷等。检察院公布了其中几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不服交供暖费判决到检察院申诉解决
案情介绍
工厂破产后 供暖费7年无人交
现年74岁、家住宣武区的刘大爷脸上终于有了笑容。
原来,刘大爷一直租住北京市宣武区车站西街17号院9号楼321号二居室房屋一套,使用面积42平方米。
万佳物业公司曾与刘大爷的单位某鼓风机厂签订供暖费协议,由万佳物业公司为刘大爷租住的房屋提供冬季供暖服务,某鼓风机厂负责向万佳物业公司交纳刘大爷房屋的供暖费。
但是天有不测风云,2001年9月29日某鼓风机厂宣告破产。刘大爷也一直未交过供暖费。
2008年,万佳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刘大爷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刘大爷交纳2001年11月15日至2008年3月15日的供暖费1万余元。
刘大爷不同意,称单位倒闭后7年中该公司未曾要求自己交纳供暖费,此次被告上法院才知道要由个人负担供暖费。
法院认定 供暖费应住户自己担
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刘大爷居住的房屋原由其单位某鼓风机厂承担取暖费。2001年该厂宣告破产,万佳物业公司与该厂的供暖合同关系终止。
在此情况下,刘大爷作为供暖关系的受益人,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他在享受了供暖服务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暖标准向物业公司交费。
同时,法院对物业公司积极催缴供暖费事实不予确认,就物业公司要求刘大爷交纳的供暖费数额酌情予以减免。
法院最后判决:刘大爷向物业公司支付供暖费6720元。
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 申诉至检察院达和解
刘大爷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院申请再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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