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连续六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是专门针对“三农”问题。今年的一号文件虽未出台,但据权威人士预测,中央一号文件仍将姓“农”。
“三农”问题的焦点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核心则是土地问题。不久前召开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在关于2010年农村工作的部署中,也对农村土地问题作了浓墨重彩的叙述。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但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研究中心在全国十省进行的调研来看,农民对这一法律属性的认知千差万别,由此带来的是农地纠纷多发、农民权益受损等诸多问题。究其根本原因,则是现行法律体系中对“农民集体”这一民事主体表述不清。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农民集体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依照民事主体的内涵对其进行充实,在立法上理顺农民与农民集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四大疑问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到底是谁所有
□“农民集体”是何种性质民事主体
□权利主体该如何行使土地所有权
□村委会代行职责应如何避免错位
□视点关注
站在田垄上,望着一株株饱满的稻穗,王大爷吸了口烟,转头得意地对客人说:“党的农村政策好,我们这收成也好。”
王大爷的这些客人都是省城大学的“学问人”,初见面时,王大爷还有些紧张,一根烟在手里揉来揉去。后来发现,这些“学问人”谈的都是土地的事,“谈得来”,也少了些拘谨。
“王大爷,您种的地是归谁的啊?”问话的,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陈小君。2005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研究中心承接了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
“这地自然是国家的。”王大爷用手一比划,“这村里的地可都是国家的。”言语间不容置疑。
陈小君告诉记者,她的课题组在10个省份进行问卷调查,问及“承包地的所有权是谁”这个问题时,认为自己耕种的承包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占41.91%;认为承包地所有权属于乡(镇)集体的占3.56%;认为承包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的占29.57%;认为承包地所有权属于村小组的占6.23%;认为承包地所有权属于个人的占17.62%。其中,认为承包地所有权人是国家的受访农户比例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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