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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婴有无民事权利法院给说法
www.110.com 2010-07-09 16:27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昨天,方某和章某这对“80后”夫妻收到绍兴市中级人院的终审判决书后,长长地舒了一口气。原本只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却因受害人方某腹中婴儿有无民事权利而变得复杂起来,事故双方争议不断。经两级法院审理判决,这起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去年1月23日傍晚6点多,诸暨人俞某驾驶姐姐的小轿车,从诸暨次坞镇驶往诸暨城区。途经陶朱街道某村时,撞上了正在路上散步的方某和章某两夫妻(方某系孕妇),两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方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由于方某已怀孕39周,离预产期仅剩短短十天时间。经医院抢救,方某剖腹产出一男婴,不幸的是,抢救4小时后,男婴最终身亡。

  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让宝宝被迫提前来到人间,可眼睛还没睁开又瞬间离开人世,方某和章某为此无比痛苦。去年7月6日,方某夫妻俩以婴儿死亡的名义,将俞某姐弟(俞某姐姐系车主)一并告上了诸暨市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3余万元。

  在一审期间,出现两个争议焦点:一是胎儿出生时是否是活婴;二是如果是活婴,其在出生存活数小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具有其父母基于道路事故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在法庭上,俞某姐弟认为方某的胎儿是“死胎”,诉讼主体资格不具备。

  一审法院认为,胎儿出生时系活婴,有心跳和自主呼吸,符合法律意义上之“出生”,故其有民事主体资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胎儿不具有,故在母体时(受损时)胎儿尚未取得赔偿请求权,不过本案中,虽然加害行为发生时胎儿尚在母体内,但损害事实发生在婴儿出生并存活一段时间之内,换句话说,损害后果发生时活婴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求偿权之后。

  去年9月,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俞某姐弟俩共同赔偿方某夫妻15万余元,但俞某姐弟俩不服一审判决,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审法院立案至判决均未违反法律程序,由其作出的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平原则,故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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