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系列散论之三《永远的昨夜星辰》中,笔者曾提出:“在精神文化领域,不该总是西方的天空与语境,而应该着力挖掘中华民族自身的民法文化传统。”那么,中国古代有民法文化吗?它的存在形式和社会条件是什么?这成了一个困扰学界多年的历史难题。
国内外许多民法学家认为,中国历史上是高度的封建专制,不存在民法及其生存条件。但是,主持中国近代化法典(含民法典)制定的开篇人物沈家本,却主张“参考古今,博稽中外”。当代法史学家杨鸿烈、曾宪义、张晋藩等,也对中国民法的历史存在持肯定态度。他们认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里“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或“民刑有分”。而蔡元培先生则认为:“我国古代有礼、法之别。法者,今之所谓刑法也;而今之所谓民法,则颇具于礼。”这是关于中国古代民法存在及其特点和存在形式的很有分量的论断。
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和礼治社会,将伦理要求融入法律条文,法律“一准乎礼”,即以伦常为依归,使“礼”成为具有民间法性质的教化手段,使人们“循礼而行”,通过“深造自得”的实践,达到社会道德的“治化”,实现人存其心、国存其序、人与自然和谐相通和无讼的理想境界。这与西方传统民法中追求正义、有序的宗旨,也有共通之处。而且,千百年来中国民间的钱债、田土、户婚等民事法律关系,除国家制定法外,也是通过以“礼”为中心的民间习惯法加以疏导和化解的。当然,礼并不就是民法,但礼把建立在自然血亲联系之上的伦常要求入之于法,不但令法律止恶,更使之劝善,的确成为调整相当一部分民事活动的信条和准则。可见,中国民法“颇具于礼”的论断,是有充分历史依据的,也抓准了中国古代民法的命脉。
在世界各文明古国中,古中国与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然人文环境与立国条件有很大差异。“农业技术体系——自然经济——农耕文化——礼法融合的宗法等级秩序——皇权至上的专制政体”这条中国社会长期发展的主线和基本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民间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在此影响下,中国民法和民事制度只能沿着历史设定的条件,别开生面地走自己的路。这反而使中国民法形成了内容、形式和风格的独特性。其中以“天人合一”为哲学依据,以“仁”为道德基础,以“礼”为规范体系,以“自然和谐”为价值追求的民法观念与实践,与西方民法相比,走了一条迥然不同的路。如果以西方理念与语境为标尺来衡量,中国民法的历史虚无就成了必然结论。那么,人们不禁要问:中国老百姓五千年延绵不断的生产生活发展史,缺失日常民事关系和民事纠纷的调整与化解机制,他们是如何生活延续下来的?
- 上一篇:撞死流浪汉理赔难
- 下一篇:“谁来起诉我”官司内情披露
相关文章
- ·1911-1927年的中国商人与政治:文献批评与理论构
- ·1911-1927年的中国商人与政治:文献批评与理论构
- ·日本民法解释学对中国法解释学的启示意义
- ·中国民法典的立法条件是否成熟?
- ·甘肃省敦煌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西北
- ·德国民法典之债法改革对中国未来民法典的启示
- ·德国民法典之债法改革对中国未来民法典的启示
- ·德国民法典之债法改革对中国未来民法典的启示
- ·德国民法典之债法改革对中国未来民法典的启示
- ·中国民法典主体已经完成
- ·人格权法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 ·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专家研讨
- ·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专家研讨
- ·人格权法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
- ·论未来中国民法典债法编的结构设计
- ·试论中国古代固有民法的开放性体系
- ·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 ·“物”的概念的反思与中国民法典的编纂
- ·从立法论看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