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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法重在权利救济
www.110.com 2010-07-09 16:27

  内容摘要: 人物小传:王利明是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对的定义是:民事主体对其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肖像、名誉、隐私、信用等各种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人物小传:王利明是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他在、商法、物权法、债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法学领域贡献卓越。曾参与合同法、物权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工作。

  初见王利明代表,是在湖北代表团的分组会上,他严谨而睿智的气质当时就给记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但这位看起来颇为严肃的著名民法学专家在与记者交谈时,却是那么淡定而真诚。

  王利明告诉记者,围绕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我国先后制定了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制定人格权法是完成分步骤制定民法典的最后一步,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当务之急。这次人代会上,他已经向会议提交了关于制定人格权法的议案。

  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

  长期以来,王利明极力主张,人格权法应与侵权行为法一样作为民法中独立的制度对待,力图改变传统民法历来沿袭的重物轻人的状况,构建新的民法体系。

  早在1995年,他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就获得了第九届中国图书评论奖。2002年,作为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王利明又负责起草了“人格权法草案建议稿”。

  王利明对人格权的定义是:民事主体对其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肖像、名誉、隐私、信用等各种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人格利益是自然人享有的最高利益,在民法中,人格权是最基本的民事权利,它不仅是自然人、等民事主体实现人格自由、人格独立和的重要条件,也是享有和实现财产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王利明强调。

  对于人格权,在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中早已有初步规定,民法通则中还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公民、法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各种人格权。但是,“尽管近20年来,我国先后有大量的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各种具体人格权予以了规定。但与物权法、合同法等调整财产归属和交易关系的法律相比,调整公民人格权关系的法律并没有体系化,有待通过制定人格权法予以系统规定。”王利明说。

  个人人格权益亟需保护

  2004年,我国宪法修改时,第一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载入宪法。“人格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而落实宪法保障人权的各项规定就要求,必须在民法中具体规定并完善人格权制度。”王利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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