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货车撞了一辆轿车,货车司机自认为没有撞到对方而径直离去。事后,货车司机在接受交警调查时,与轿车司机自愿签订一份《事故处理协议》,自愿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和对方的损失,交警据此认定其有逃逸行为,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未获保险理赔,货车司机认为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拒绝履行协议赔偿,由此引发争执。签订的事故处理协议是否有效,能否作为赔偿依据?日前南宁市中级人院依法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
肇事竟逃逸 签协议自认担责
39岁的李叶成是柳州市的个体老板,专门雇请一位叫章明志的司机为他开轿车。
2008年5月15日凌晨时分,章明志驾驶李叶成的小轿车沿南宁市星光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行至南宁经济开发区一路口时,被对向左转弯行驶的一辆中型货车撞中,但货车没有停下,像没事一般离去。“撞了车竟然逃走,这是怎么回事!”章明志记住对方的车牌号,看到自己的车子被撞坏了,便报警。
驾驶货车的司机叫农林江,这辆车是他购买后挂靠南宁市一家汽车运输服务公司(下称运输服务公司)。“当时我感觉车子有震动感,但不是很厉害,不像发生碰车事故,因此就没有下车察看,继续驾车前行。”事后,农林江这样回忆当时的情景。
4天后,农林江接到南宁市交警部门的通知,叫他开这辆车前去接受调查。“我到了交警指定地点接受调查时,有个人过来说他是那晚开车被我撞车的司机,得知我的车进行了全保险,光第三者商业保险就保了20万元,便将事先拟好的《事故处理协议》给我看。说他的车被撞后花了维修费、拖车费、停车费等,只要我在协议上签字后,拿协议一起到保险公司便可以获得保险理赔。”农林江说的这个司机便是章明志。按这份《事故处理协议》约定,这次事故的所有责任及损失要由农林江承担,然而,农林江还是在这份协议上签了字,而且在章明志提供的维修部件和费用清单上签字确认,清单确认的工时材料费为23582元。“我并没有看到对方的所谓事故车辆,更无法确认其损坏程度和维修费用。”农林江说,他之所以在协议和维修清单上签字,完全是出于重大误解,当时觉得反正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不用自己掏钱,签字私下了结就没事了。“确实没有想到他们会拿着签好的协议和维修清单交到交警部门备案。”农林江这样解释签字的情形。
同年6月10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农林江驾驶车辆至路口时转弯未避让直行车辆,发生事故后逃逸,其交通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七)项的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章明志不负该事故责任。而保险公司便以“交通事故逃逸,保险公司可免责”为由,拒绝农林江的理赔申请。农林江也就拒绝赔偿给章明志,双方引发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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