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中,路产损失赔补偿案件占所有路政管理机构办理案件的80%以上。但是,由于对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相关问题认识不清,导致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案件中经常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影响了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地位和交通行政执法的权威。认清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相关问题,对于行使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维护高速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定性路产损害尚存争议
在造成高速公路损害后,收取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性质上,当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收取的赔补偿费只能定位于民事赔偿或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5条明确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民事责任还财物、赔偿损失等等。对造成公路损害的责任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第117条第2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规定是一致的。
收取的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应当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公路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公路管理机构收取的路产赔补偿费是代表国家进行收取的,应当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是民事收费,公路管理机构和违法性对人之间只是平等关系,不能体现路政执法的行政管理地位。因此,应当由省级交通、物价和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个别省甚至直接明确该费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综上所述,相对人损害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其赔偿损失是基于其损害路产的行为侵害了公路管理者的所有权或公路经营者的经营权产生的,公路经营者、管理者在公路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侵权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这种基于公路这一“物”的物权受到损害的侵权责任,应适用民事程序,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5条第1款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包含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因此,对公路路产损失收取的赔(补)偿费的性质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
现实中,公共设施(公路)所发生的赔偿责任包括他人对公共设施的损害和公共设施对他人造成的损害适用的均是民事程序,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及大量的涉路判例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路产损失赔偿在路政管理机构按程序进行索赔无果的情形下,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公路管理机构制作送达的《赔补偿通知书》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会受理,而是会告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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