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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有偿” 无关道德
www.110.com 2010-07-09 16:27

  据报道,杭州市民洪国才成立了杭州首家“大家失物寻找服务部”开展业务,即由服务部先向拾到失物者支付一定数额的酬劳,然后,服务部再根据线索寻找失主,根据失物的价值向失主收取一定的费用。这种对遗失物招领进行有偿服务做法引起了“法律与道德上的争议”。

  前几年,国内曾经刮起过一阵有偿失物招领旋风,在徐州、上海、武汉等地相继出现过多家失物招领公司,但由于传统道德的压力,这些公司很快又销声匿迹了。有人认为,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果让拾金不昧沾上了铜臭味,是对美德的一种玷污,会让高尚行为庸俗化。也有人表示,拾物者在寻找失主的过程中要耽误时间,还要花电话费、交通费等,失主理应支付一定的报酬,况且知恩图报也是种美德。

  出门在外丢失东西在所难免,不难看到,不少财物丢失者在刊发寻物启事时,都不忘注明归还物品“必有酬谢”、“必有重谢”的字样。失物寻找服务公司成为失主与拾到者之间的一座桥梁,让失主能迅速找回自己的失物,给市民带来方便,是件好事。从市场经济价值规律看,这是一种商业性的中介服务,公司在为失主找回失物的过程中付出了劳动,付出了成本,理所当然应该得到一些利益,赚取一定利润,以维持自身的健康运作。

  其实在国外,失物有偿招领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一个比较成熟的行业,被称为“报失业”,而且在日本、德国、瑞士对“报失业”均有立法,在法律上规定失主支付酬金的义务。日本法律规定,接受物品返还的人,应向拾得者给予不少于物品价格的5%至20%的酬金;德国典规定,遗失物价值不低于100德国马克时,有权获得报酬。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也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也明确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由此可见,“拾金有偿”是给善行以回报。“拾金不昧”的优良美德我们当然应该继承发扬,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拾金有偿”也应得到保护。给美德以鼓励,给善行以回报,可以促进对“拾金不昧”这种道德行为的再追求,也会让美德所蕴涵的价值准则更容易与社会现实相切合,更能被社会成员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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