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动态 >
个人隐私被网曝可依法主张赔偿
www.110.com 2010-07-09 16:27

  接听时间:19日上午10:00-11:30

  在线律师:陆婷婷律师(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

  吴先生:前段时间,某网站公开了我的个人隐私,给我造成了很大困扰,我非常气愤,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我可以向该网站追讨精神损失费吗?

  陆律师:首先应当对该网页进行公证,这是一种证据保全行为,有利于之后的诉讼。在我国,、等都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你可以依法向该网络服务商提起精神损害的赔偿之诉。

  陈女士:我母亲有四个儿子,但长期以来只有小儿子照顾她的生活。母亲想立遗嘱把自己的房子留给悉心照顾她的小儿子,请问律师从法律上来说这样做可以吗?

  陆律师:你母亲自愿将房产留给悉心照顾她的小儿子,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实现。立遗嘱的方式有多种,其中效力最高的是公证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依法受我国法律保护。《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你母亲可以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费先生:我儿子在一所寄宿制学校上初二,去年寒假前一天,我儿子在学校被同学打伤,花去医疗费5000多元。请问律师:儿子是未成年人,又寄宿在学校,我有权向学校主张赔偿吗?

  陆律师:孩子寄宿在学校,学校对他肯定有管理义务,但父母对孩子也有监护职责。《通则》规定,这种监护职责并没有转移至学校。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据此,主要赔偿义务人还是打伤你孩子的那名同学及其家长,学校只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林女士:我与前夫协议离婚,女儿由我抚养,房屋归我所有。由于疏忽,离婚后我一直没去办产权过户手续。2009年7月,我突然接到典当行的律师函,要求主张房屋的。我赶紧查询,发现产权已变更到前夫名下。原来他用伪造的离婚协议书办了过户,接着又到典当行进行抵押。现在已经无法找到他本人,请问我该怎么办?

  陆律师:你前夫伪造协议骗取抵押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你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也可选择另一途径维权,即通过先行政后民事的诉讼方式来维护权益。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房管局出具给你前夫的房产证,再提起民事变更之诉,请求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你所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