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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共担财产分配依协议
www.110.com 2010-07-09 16:27

  姐弟俩与朋友达成口头协议,共同承包一家砖厂。期满后因利润分配难于协商闹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定——

  合伙债务共担 财产分配依协议

  □本报记者 杨 华 通讯员 黄德标

  姐弟承包砖厂 半年后朋友加盟

  曾华和曾信是姐弟。2004年4月,姐弟俩承包了位于南宁市兴宁区四塘镇的一家私营砖厂,与砖厂业主黄某订立的《承包砖厂合同》约定,曾信、曾华共同承包砖厂的经营权和原有厂房、场地、宿舍、轮窑、机械设备、工具等,承包期3年,从2004年4月l5日至2007年4月14日止,承包金每年20万元,签订合同之日即一次性付清3年的承包金。

  曾华姐弟几乎是倾其所有一次性支付了3年的承包金,获得了砖厂的承包经营权,然后靠贷款投入运作。可经营砖厂半年后,曾华的丈夫病重急需花巨额医疗费,姐弟俩商议后,找到朋友周家旺,希望他能入股合伙承包。后来,姐弟俩与周家旺达成口头协议:以砖厂余下的承包经营权期限作价50万元,周家旺支付25万元现金给曾华姐弟后获得一半股份,双方均分利润和风险;经营期限从2004年11月1日起至2007年4月l 4日止。

  周家旺向曾华姐弟支付25万元后,于2004年11月1日开始参与合伙承包经营砖厂。在合伙经营期间,曾信任厂长兼会计,周家旺不直接参与砖厂的日常具体管理工作,但分别派出一名出纳和另一人管轮窑生产工作。然而,砖厂未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会计法规建账,会计和出纳只记录了现金流水账,每月末会计出纳核对账目。经营收入则分别以出纳和曾信的名义在信用社开具3本活期存折,由周家旺保管。

  合伙经营2年多,砖厂的生意红火,双方并无纠纷。到了2007年1月,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给砖厂送来处罚决定书,认定砖厂在2001年至2007年1月期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在南宁市兴宁区四塘镇南梧公路20公里处采矿,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开采及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曾信姐弟按规定缴纳了罚款,并于同年2月11日办妥了采矿许可证,支付了办证费用3.93万余元,砖厂得以合法经营。

  散伙清算财产 为分配闹上法庭

  2007年4月15日,曾华姐弟的承包期到了,与周家旺的合伙期限也届满,曾信、曾华与周家旺正式清点共有的机器设备、工具、存货等资产,并作了必要的处理。同时,双方对2004年11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砖厂现金收支清单给予了签名确认,还书面就未入账的现金收支数及2007年4月1日以后发生的收支数进行清算和确认。

  当时,保管在周家旺手上的存折现金达37.45万元,终止合伙后,曾华姐弟便与周家旺商议利润的分配事宜。可周家旺对最后双方获利的数额有异议,主要认为砖厂被处罚的3万元和办采矿证缴纳的费用3.93万余元不应作为合伙费用的支出,而应由砖厂的法定代表人腾某负担。周家旺说,即使办证费用由承包的合伙人负担,由于许可证的生效日期是2007年2月11日,有效期为3年,他参与合伙承包期到同年4月14日便终止,利用时间仅有2个月4天,办证费用的负担也应按利用时间来分担计算。结果,利润分配商谈多次均未能达成协议,一拖又是半年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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