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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无证驾驶员肇事 雇主也担责
www.110.com 2010-07-09 16:27

  日前,福建省政和县法院对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2·10”重大交通事故一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的一审判决。判处肇事驾驶员周某如有期徒刑3年8个月,赔偿附带民事原告范某蕊、徐某花等人经济损失计49万余元。判令雇主范某镜、周某煌、范某焕等3人赔偿附带民事原告范某蕊、徐某花等人经济损失9万余元,并互连带赔偿责任。

  2月10日7时许,范某焕、周某煌、范某镜、范某郑4人商议共同到林场砍伐林木,并以200元运费与周某如达成运输口头协议。随后范某焕等4人座无驾驶证周某如驾驶的无牌的非法拼装拖拉机出发。当日中午,因所砍的林木一拖拉机运不完,货主打电话叫周某佩开拖拉机来运木材兼送午饭。

  当天傍晚6时许,周某佩驾驶的拖拉机,在运载木材上面还还搭乘着范某郑、周某煌、范某焕。其后一辆运木材的拖拉机由周某如驾驶,并搭乘范某镜。当途经东平镇一下坡水泥路时,周某如驾驶的拖拉机由于制动性能不良,且与前辆拖拉机未保持充足的安全距离,致使追尾撞至前拖拉机。造成两辆拖拉机翻到路边坡下,周某佩、范某郑2人死亡,周某煌、范某镜、周某如等3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如无证驾驶无牌制动性能不良的非法拼装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2人死亡和3人受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民事赔偿中,被告周某如在运输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范某焕、周某煌及被害人范某郑等4人与周某如达成用无牌的非法拼装拖拉机运载木材的口头协议,且在交通运输中人货混装,存在过错,应共同承担20%的赔偿责任。依据我国通则第13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及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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