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抚慰金过低
依原告所述,被告侵害的手段实际上是从言语刺激到动手动脚直至公然暴力侵害,实施的侵害行为可以说是目前性骚扰中最为严重的一种形态
在广州女职员受日籍主管性骚扰案件中,受害人为权利而斗争,对维护妇女尊严、人格平等等法益作出了非常值得尊重的诉求。受诉法院作出了支持原告的判决。
但判决书过于简单,针对“本案实际情况”缺乏深入的分析和论证。依据我国《最高人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需要考虑如下因素:“(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在本案中,依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被告即加害人多次故意实施性骚扰,而且完全出于恶意,主观态度极为恶劣。被告在中国工作,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也需要尊重中国社会的善良风俗,不存在“没有充分考虑自己成长的环境以及原告生长环境的差异”的抗辩理由。相反,进入他国尊重所在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是一个文明人、法治人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则。
不仅如此,根据原告的陈述,在面向全公司的“忘年会”上被告公然对被害人实施性骚扰,侵害的手段从“动手动脚”到“摸脖子摸腰”,再到“公然卡脖子”,实际上是从言语刺激到动手动脚直至公然暴力侵害,而侵害场合亦从工作场合延伸到全公司的晚会。被告实施的侵害行为可以说是目前性骚扰中最为严重的一种形态,甚至需要在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论证:加害人是否已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所规定的内容(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就此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展开调查,考虑是否可以针对被告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受害人遭受如此恶劣的性骚扰之后,“面容憔悴”,依据原告的陈述:“事情过去一年多了,我仍然常在噩梦中惊醒。”可见对受害人的精神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就此建议原告应当及时就诊,通过具有资质的医疗机关鉴定精神损害程度。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原告现已经被开除,如果本案原告不存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的被“开除事由”,原告在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之外,有权要求公司恢复工作并赔偿因违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规定所导致的财产损害。
- 上一篇:对被告公司免责的质疑
- 下一篇:对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法律思考
相关文章
- ·精神抚慰金过低
- ·精神抚慰金过低
- ·妻子侮辱第三者被判付精神抚慰金
- ·男子动辄打老婆 赔偿5万精神抚慰
- ·拒录身患乙肝大学生 单位被判赔偿精神抚慰金
- ·重庆女子重婚被判赔原夫精神抚慰金5000元
- ·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同时主张?
- ·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范围
-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 ·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
- ·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的问题
- ·开车碾过遇难者尸体家属诉求精神抚慰金
- ·称村委会吓母病亡 儿子诉求精神抚慰无据被驳
- ·祖坟毁坏应重建 精神抚慰被驳回
- ·四龄童理发被剪伤耳朵获千元精神损害抚慰
- ·死亡赔偿金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兼与孔繁军
- ·雇工可以要求雇主支付精神抚慰金吗?
- ·冷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继承
- ·升旗小学生被油漆味熏晕索赔精神抚慰金3万
-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可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