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拆房显失公平
【案情】
张某生二子王甲、王乙,弥留之际立遗嘱其所有房屋3间王甲、王乙各分一半,但是在遗嘱中要求王乙所分的一半房屋在张某死亡后五十天内拆除。王甲办理了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张某死亡一年多以后,由于兄弟反目,王甲以张某所立遗嘱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王乙拆除所分得的一间半房屋。河北省阜城县人院驳回了王甲的起诉。
【焦点】
王甲诉王乙拆除所继承的一间半房屋的行为是否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立遗嘱的行为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张某在以遗嘱的形式处分自己财产的时候,赋予王乙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王乙在没有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王甲有权要求王乙按照遗嘱的内容履行拆除义务,或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的规定取消王乙继承房屋的权利;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立遗嘱处分财产的行为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部分遗嘱应该是有效的,但所赋义务不利财物的使用和增值,侵害了王乙的财产继承权,也与民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应认定无效,王甲起诉王乙拆除房屋属滥用诉权,故该案应驳回王甲的起诉。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该规定实质上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即任何权利的行使不能损害他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否则便是滥用权利。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张某处分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王甲、王乙基于有效部分的遗嘱各自取得张某房屋一半的所有权,张某要求王乙在自己死后拆除所继承的房子的遗嘱虽然没有违法,但是遗嘱的执行将降低财产的使用价值,侵害了王乙继承财产的权利,与张某最初设立遗嘱、王乙继承财产的初衷不符,如果支持王甲以遗嘱为依据要求王乙拆除房屋的请求,将违反民法通则民事活动要遵循公平的原则,为了保护一方的利益而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利益,这也与民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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