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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人合伙与商事合伙异同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现阶段合伙纠纷已经成为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合伙纠纷诉讼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在处理合伙纠纷案件时,准确认定出当事人之间究竟是个人合伙还是商事合伙是解决合伙纠纷的关键问题。本文针对个人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区别和共性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所谓“合伙”,从学理和目前的法律条款上,可以划分为“个人合伙”与“商事合伙 ”两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而“商事合伙”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所成立的合伙企业,即“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一、个人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区别

  首先,个人与商事合伙的主体有所不同。个人合伙的主体并不限于自然人,还可以包括。《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尽管是在“公民”一章里加以规定的,但同时又在第五十二条中规定了法人型合伙,即“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个人合伙”的很多法律特征与自然人相近,个人合伙通常是作为自然人从事的一种特殊形式出现的,但我国法律也承认法人参与非法人型联营的合法性,并依照个人合伙的原则规定了非法人联营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至于“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并且“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的人”。所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是自然人,而且还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需要强调的是,依《合伙企业法》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此,对于合伙企业,并不是所有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成为合伙人,像国家公务人员、法官、检察院、军事机关工作等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也不能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二、商事合伙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个人合伙则不需要如此的法定程序,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间临时性的合伙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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