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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试用化妆品险些毁容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商家:因为“免费”所以不赔偿;律师:“免费”不能“免责”

  不久前,遵义市民陈女士在逛商场时,经不住营业员游说免费试用了一种新化妆品,结果造成脸部皮肤过敏,仅医药费就花去了一千多元。12月12日,陈女士来到商场要求赔偿,但商家却称当初是“免费试用”,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试用”化妆品造成过敏

  12月8日,陈女士和女儿一起逛商场时,两位营业员迎上去向陈推销一种护肤霜,并强调可以免费试用后再买。陈女士经不住游说便答应试用。

  之后,一名营业员拿了一些护肤霜涂抹在她的脸上。但是,陈女士弄完后还没有走出商场大门,就觉得脸很痒,而且还伴随着刺痛感。她当即返回找到营业员。但营业员称那只是短暂的反应,过一会就好了。

  然而,回到家后,陈女士的不适反应却越来越厉害。随后赶紧到医院就诊。医生说,陈女士可能是使用了不合格的化妆品导致皮肤过敏,已伤及深层,必须马上治疗,否则极有可能被毁容。几天后,陈女士终于痊愈了,但却花去了1000多元医疗费。

  向商场索赔遭拒

  12月12日,陈女士在朋友陪同下找到商场负责人,要求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陈女士认为,试用的化妆品是商场方面提供的,且营业员并未向她告知可能造成的不适反应或后果。

  但商场经理却说,当初把化妆品拿给陈女士试用是免费的,是无偿的,因此商场方面不应该负责任。但鉴于陈女士的确是在该商场试用化妆品造成皮肤过敏这一基本事实,商场方面仅愿意从人道出发“补偿”陈300元钱。由于双方谈不拢,陈女士决定找律师咨询,欲借助法律武器维权。

  律师观点:“免费”不能“免责”

  针对陈女士的遭遇,遵义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钱建闽认为,商场方面关于“提供无偿服务就对后果不负责任”的说法和做法是错误的。钱律师强调,根据《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而不论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有偿”还是“无偿”。也就是说只要有损害,就要赔偿,而不能因为是“免费”就“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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