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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守通道住户诉求相邻权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住宅区的空地、楼顶、通道为业主住户共有,没有合法理由,私人不能随意占用。而河池市某公司宿舍楼通向空地的公共通道被人安门上锁,成了私人的领地。楼里的住户因出行受阻,打起了官司,讨要相邻权。不料,因为房屋易主,官司一波三折……

  通行受阻 邻居起诉维权

  杨先生与谢先生同为河池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退休老职工。两人曾经同住在同一个单元,而且是楼上楼下,谢先生住一楼,杨先生住二楼。谢先生家的右侧有一块空地,是住户们通往楼后的必经之地,属于单位的公共通道。

  2008年初,谢先生房屋的右侧突然出现了一扇铁门,铁门内堆满了杂物,把通向楼后的公共通道完全堵死。这样一来,这幢楼的住户根本没有办法走到楼房后面,晾晒的衣服等物品不慎掉到楼下,也没有办法去捡回来,给大家造成了极大的不便。

  杨先生以为安装铁门和堆放杂物是谢先生所为,多次向谢先生提出抗议,但谢先生均未予理会。杨先生无奈,转而向公司投诉,要求公司出面解决。公司调查后,下文命令谢先生搬走杂物恢复通行,但谢先生仍是“按兵不动”。

  杨先生十分气愤,把谢先生告到了河池市金城江区人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谢先生拆除铁门,搬走杂物,恢复通行。

  认定侵权 法院判决排除

  法院开庭审理的时候,谢先生大呼冤枉,他说这套房子在很久以前就不是他的了,现属于本单位的职工王先生,铁门和杂物都是王先生的,与他毫无关系。庭审结束后,谢先生向法院提交了这套房屋的房产证,户主确实属于王先生。

  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后获悉:堆放在公用通道上的杂物属于谢先生的,而铁门也是谢先生安装的。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谢先生作为原来的房主,其管辖的范围仅限于自己的房屋,对于房屋外的空地,应留作大家通行及消防通道等使用。谢先生无权在公共场地安装铁门,堆放杂物,堵塞交通。虽然谢先生已经把房屋转让给了王先生,但在房屋旁的公用通道上堆放杂物和安装铁门均是谢先生所为,其行为给楼上的杨先生及其他住户确实造成了生活上的不便,因此杨先生作为相邻权受损的被害人之一,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谢先生排除妨碍,拆除铁门,搬走杂物,恢复通行。

  去年底,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判决谢先生拆除铁门、搬走杂物、恢复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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