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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挺拍片被炸伤案获赔70万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在历时了近半年,被媒体广泛关注的演员王挺炸伤案于09年11月18日在宣武区法院宣判后,人们心头的悬念总算尘埃落定。王挺胜诉获赔70万的消息也随即传开,由于本案涉及赔偿金额较高,且在演员维权的案例中尚属少见。记者随即采访了关注过此案件的相关法律人士对此事件判决结果的看法,大多数法律人士的看法基本一致,认为没什么稀奇。在被问到“70万的误工费是不是天价?”记者遭到反问:“您所说的误工费是以什么定义的?”

  更有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资深人士简单扼要地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合理,合法。”之后又补充了一句“当然了,有人质疑很正常。”

  据悉,北京友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昨天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要求该院将天价误工费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为驳回王挺的起诉。

  庭外调解赔15万被告再上诉

  不难猜出,被告之所以提出上述也是由于他们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于预料中的结果存在太大差距——远远高出了他们最多15万元的心理价位。

  起初,由于双方的关系比较良好,愿意在法庭的协助下进行调节协商,然而对双方进行调节时,被告本想以最高15万赔偿解决问题。这令王挺及律师难以接受,于是才有了漫长的对峙过程。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称:“对方(指王挺)是无固定收入的人。我们在统计局网站上查询了相关数据,2007年全市影视行业平均工资是8-10万元,2008年上升到10万元以上,我们认为有合理增长,因此认可2009年全市影视行业平均工资为12万元,因此该赔的是每月1万元”。被告还称:“电视剧的投资回报不存在巨大商业利益,我们经营存在亏损,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有资深律师在听到这样的辩护词后忍俊不禁,说:“这就好比一伙人弄伤了一名画家或音乐家(都是无固定收入的群体)。由于他们的职业较特殊,收入不固定,无法提供收入证明,那么那伙人就说,好吧,以北京市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按误工天数补偿给你吧。然而他们不愿意相信的是该艺术人士由此错过了一场重要画展或音乐会所带来的直接损失。”

  律师观点:

  王挺的诉讼代理人王力博律师认为,误工费是否合法、合理,不是看误工费数额的高低,而是要看受害人减少的收入是不是合法收入、是不是有充足证据加以确定。

  如果将确定受害人误工费的方法限定为以前三年平均收入是完全错误的,也是对司法解释的曲解。根据《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人应赔偿的是,因造成受害人侵害无法工作,导致可以获得但因伤害而无法工作减少的收入。因而,误工费是受害人的“未来”可得收入,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收入减少的数额,那么侵权人应当赔偿。但是,实践当中,受害人往往是无法证明其未来收入的。为便于基层法院实际操作和掌握赔偿标准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便确立了采取“回顾”受害人的“历史收入”来确定受伤害后的“未来收入”,这是在受害人未来可得收入难以计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只能采取以前三年的历史收入来计算未来收入,从而确定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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