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专家研讨会,听取了、行政法方面的专家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工作的意见。那么在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边界模糊的情况下,诸如征收的程序、补偿的标准、争端解决机制、强制拆迁的形式和程序,都会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甚至是南辕北辙。
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专家研讨会,听取了民法、行政法方面的专家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工作的意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拆迁制度将有根本性变化,拟出台《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公众与学界诟病多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肯定同时废除。修改草案不久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先给补偿再拆迁”有望写入法律。(相关报道见城市晚报昨日A11版)
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或废止,应该说有两个背景。一个是早在2007年《物权法》颁布的时候,《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应该同时修订出台。但是因为阻力重重,而一直延宕到今天。结果,《宪法》和《物权法》对的保护,尤其是住宅不受侵犯的明确规定,给所谓“钉子户”反对拆迁,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问题是这个依据虽然是明确的,却不是有力的,因为真正具有现实操作性的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位法和下位法的抵牾,不但没有形成一种张力,反而造成更大的紧张。
在这种情势下,各地的暴力拆迁问题被接二连三地报道出来,房屋所有人因暴力拆迁而蒙受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事件屡屡发生,这构成了条例修改的最迫切的现实背景。
这两个背景凸显一个问题:公民对于自己财产的处分权利问题。用大白话说就是:属于我的东西,我不愿意出让就应该可以不出让;我愿意出让,但是价格谈不拢也有权不出让――如此最基本最简单的公理,在拆迁问题上却谈不通。
所以,起草《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最根本和最起码的原则,就是要不折不扣地贯彻《宪法》和《物权法》,让公民对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在普通公民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财产――住房上,说得通。
在本次研讨会上,专家们主要围绕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征收的程序、补偿的标准、争端解决机制、强制拆迁的形式和程序、在非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采用怎样的规范等6方面的内容展开讨论,而所有这些内容,其实最根本的就是“公共利益”的界定,以及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关系处理问题。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放眼各国相关法律和具体政策,面对明确的公共利益,在充分补偿的前提下,个人对住房权利的处分权都要做出不同程度的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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