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内容:新年春节降至,各种聚会会更多,当你召集酒宴,或者出席酒宴的时候,当你举起酒杯劝人喝酒的时候,千万别忘了——酒友责任。法庭一审判决:4名酒友没有尽到照顾的义务,需要承担30%的责任,赔偿12万多元给王玲母亲。
编辑的话
中国人爱喝酒,“无酒不成席”。不仅要喝,还要喝好了。于是,形成了某种劝酒“理论”,比如“酒逢知己千杯少”;“感情深,一口闷”;“能喝二两喝半斤,这样的同志头儿放心”等等。
喝酒已不是简单的吃喝聚会,而被当成表达感情的一种形式,一种公关策略和手段。喝酒能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大家轻松说笑,场面也不会很严肃。人做事最容易受心情影响,既然喝酒能让对方感觉轻松,自己的事也就好办了。筷子一举,可以可以,酒杯一端,政策放宽。为了表达感情,为了能办事,为了让对方“喝好了”,便会轮番上阵,一劝再劝……
结果,很多情况下,“喝好了”就极容易演化为“喝高了”,就是喝醉了。
酒能成事,酒也能误事,酒还能害人。尤其是醉酒更是害人害己,小则伤身,大则丧命。由此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时有发生。
新年春节降至,各种聚会会更多,当你召集酒宴,或者出席酒宴的时候,当你举起酒杯劝人喝酒的时候,千万别忘了——酒友责任。
案件回放
女艺员醉酒身亡
四名酒友判赔偿
2009年11月19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因喝酒引起的民事赔偿案。
案发于2008年4月5日凌晨,一名女子坠楼身亡,死者是签约演员王玲(化名)。王玲是与3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喝酒后,从30层坠亡的。经警方勘查,王玲死前与人无打斗痕迹,尸检发现死者血液酒精浓度极高。警方排除他杀嫌疑,认定系自行从高空坠落身亡。
2008年12月,悲痛欲绝的母亲在广州越秀区法院起诉4名酒友,索赔各项损失42万元。老人认为,4名酒友明知女儿在醉酒后容易失控,应及时劝阻她喝酒,或者将她送回家,这样完全可以避免坠楼悲剧。4名酒友则辩称,王玲是成年人,应该知道自己喝酒过多的后果,他们不存在过错。
酒友该不该承担责任呢?其母亲能否获得赔偿呢?
法庭经审理认为,当晚,4名被告在王出现醉酒状态时,本应主动劝阻乃至制止其继续饮酒,但靳某某反而又邀他们一起离开酒吧到自己的住处继续饮酒,导致王玲醉酒状态加重。此时,靳某某作为女性,本应将王玲留宿或者安全护送其回家,却草率地将醉酒的王玲交给3名男被告。3名男被告接受了委托,理应将王玲安全护送回家。但是,当王玲进入卫生间较长时间未出来时,未能细心观察和留意。虽然无证据证明王玲坠楼与其醉酒有必然因果关系,但与3名男被告没有尽到妥善的照顾义务有一定的关联性。4名被告与其喝酒喝醉的先前行为,产生了照顾和负责其安全的善良管理责任。当然,王玲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王玲的坠楼死亡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4名被告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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