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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费消费引发纠纷增多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新华报业网讯 “办张卡吧,这样消费更划算!”如今到美容美发店、洗车行、健身房、电影院等场所消费,工作人员总会建议顾客“预存”一笔钱,办张会员卡,再慢慢刷卡消费。冲着“划算”,不少消费者纷纷预付费用。然而,相关人士提醒,这种消费形式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很难维权。

  2007年底,许女士在一家美容美发店办了一张980元的美容卡和一张680元的眼护卡,当时约定每张卡可使用48次。一段时间后,当她拿着尚余20次的美容卡和45次的眼护卡再来到该店时,发现店内只提供美发服务,且工作人员全部换了人。店主承认许女士的卡依然有效,但如何使用要等咨询总店后才能答复。在随后的一年多,许女士多次上门询问,店主总是让她耐心等待。今年10月,许女士再次上门询问,店主回复她美容、眼护只能去扬州连锁店。许女士要求退还卡内余额,店主拒绝退款。今年11月,气愤的许女士到市消协投诉。

  据了解,近年来,有关“预付消费”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消费者的投诉集中反映了一些预付费消费卡的发售者缺乏诚信,存在欺诈行为,预付费消费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较多,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发生纠纷之后,消费者维权较困难。由于消费者在购买预付费消费卡时缺乏明确无误的书面约定,一旦发现服务不尽如人意,或者经营者违反口头约定时,消费者就丧失了选择消费的余地,甚至可能面临不法经营者的欺诈、卷款逃匿等风险。

  如何监督发卡单位的行为?镇江工商局信用办负责人解释说,现行的《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预付费消费卡支付方式产生之前制定的,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曾颁布《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其中对发卡单位的资质作了相应的规定,但2007年11月该《办法》废止后,一直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衔接。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的形式,制定预付费消费管理的有关法规,如要求经营者销售预付费消费卡时,应事先到工商机关备案。

  市消协投诉部主任龚丽娅认为,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预付费消费存在的问题,实质是其格式合同条款问题,而商家在预付费消费中存在的故意违法行为,则属于服务欺诈。不管是经营者跑了、服务差了,还是余额不退,都涉嫌服务欺诈,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她呼吁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规范预付费消费行为的地方性法规,对发卡企业实行登记准入制度,并设定预付费消费卡发售者的市场准入条件,适时引入银行对预付卡资金的第三方监管,发卡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以自身财产作为担保,防止经营者突然卷款而逃。同时,她特别提醒消费者,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减少办卡数量或降低存入金额,是减少和避免损失最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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