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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案情】

  2008年11月,汝南县三里店乡农民刘某为重建自家门楼,约王某等人到家吃饭,饭桌上,刘某与王某等人达成口头协议:扒旧门楼一间、建新门楼三间,工钱4500元,工具、架子、材料由刘某负责提供。施工前该乡村民张某得知刘某家建房,就于当天上午也到刘家去干活。11月8日上午7时许,众人扒门楼楼板时,陈某等人在门楼上面用撬杠及铁锤等工具施工,张某在下面用千斤顶支撑楼板,通过千斤顶等工具将门楼上的楼板顶起橇掉,不料楼板突然坠落,躲避不及的张某右下肢被重重砸中。

  张某被送往汝南县中医院救治,随转入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足挫灭伤。原告在驻马店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1天,花医疗费7093.74元。经驻马店天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的伤残等级为五级。后张某根据医嘱安装假肢,花费用为9780元。救治中房主刘某支付医疗费800元,张某多次要求王某等人支付医疗费遭拒付后,一纸诉状将房主刘某、承揽人王某、陈某等六人诉诸法庭,要求六被告赔偿医疗费7093.74元,安装假肢费用9780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220元,护理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5元,营养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39135.12元;伤残鉴定费46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

  【分歧】

  房主刘某认为:自己与其他被告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盖门楼已发包给王某等人,双方约定:扒一间旧门楼,建三间新门楼工钱总共4500元,自己提供材料,而安全事故应由王某等人负责;其门楼属低层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原告诉称自己作为发包人,将门楼承包给无建筑资质的被告王某等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自己与原告张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且原告张某本身具有过错,在施工中,门楼上有人撬楼板,张某在下面就应该遇见到存在的危险,却没有尽到一个普通人应该的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张某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王某等人认为:原告诉称是王某等人承包的刘某门楼工程不属实,刘某建门楼,大家得到这个信息自发参与干活,实际上没有谁去组织,具体谁干啥,多少人干不确定,张某到现场干活王某等人并不知晓,也没有安排分工,工钱是谁干谁分钱,均无权自由支配,所以双方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房主刘某与王某、张某等人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而不是承揽关系,应由房主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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