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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毒感染者的私权保护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12月1日是第22个世界艾滋病日。在这个特殊的日子即将来临之前,土生阿耿心里很不是滋味。倒不是我患了艾滋病,或者携带了艾滋病病毒,而是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者和艾滋病(AIDS)病人越来越多,死亡报告数字也不断翻新。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11月24日在上海发布《2009年全球艾滋病流行报告》,这是定期更新的全球艾滋病疫情报告首次在中国发布。相关评估结果显示,到今年年底,估计中国存活的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者和病人达74万人。另据报道,截至2009年10月31日,我国累计报告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319877例,其中艾滋病病人102323 例;报告死亡49845例。

  还有一个事实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作为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在诸多领域受到侵犯。这也很令人心痛。2009年世界艾滋病日的主题为“普遍可及和人权(Universal Access and Human Rights)”。自世界艾滋病日确立以来,这是在年度主题中首次直接提及“人权”。显然,防治艾滋病,应重视艾滋病毒感染者的人权保护,其核心是私权保护。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有权利享受法律的保护是法的博爱精神的体现。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艾滋病感染者作为病毒感染群体,和其他病毒感染者以及健康人一样,依法享有作为人所应有的基本权利。感染病毒、感染何种病毒并非权利和权利保护力度削弱或减低的正当理由,即使该种病毒在现有科技水平下无法医治、抑制或灭绝,也不应成为对病毒感染者权利消极对待甚至积极侵害的必要借口。

  艾滋病病毒HIV是一种能攻击人体内脏系统的病毒。它把人体免疫系统中最重要的T4淋巴组织作为攻击目标,大量破坏T4淋巴组织,产生高致命性的内衰竭。这种病毒在地域内终生传染,破坏人的免疫平衡,使人体成为各种疾病的载体。HIV本身并不会引发任何疾病,而是当免疫系统被HIV破坏后,人体由于抵抗能力过低,丧失复制免疫细胞的机会,从而感染其他的疾病导致各种复合感染而死亡。可以说,作为“史后世纪的瘟疫”、“超级癌症”和“世纪杀手”,艾滋病毒的病死率几乎达100%。即便感染如此致命性病毒,也不应漠视此类群体权利的保护,哪怕是病毒发作至病人只剩奄奄一息,其应有的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也应当受到庄严的尊重。

  但也正因为艾滋病毒的特殊性以及感染群体的特殊性,艾滋病毒感染者的私权保护有着特殊意义。HIV感染者和AIDS病人的生理地位和心理特点等因素决定,艾滋病毒感染者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感染及传播、扩散的大量事实以及这类群体的社会待遇也反复证明了此一事实。感染艾滋病毒本身不必然造成弱势,也不应成为弱势,之所以成为社会弱势群体,是因为艾滋病毒感染者的社会处遇表明其已是弱势群体。无论在尊严、隐私、名誉、婚姻、生育等利领域,还是在物权、交易、赔偿等财产权利领域,抑或在教育、劳动、就业、医疗等社会权利领域,无数事例已经告诉人们,在同等条件和同样情境下,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概率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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