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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子女监护权不因离婚而解除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秦律师:

  你好!我于2005年与丈夫离婚,儿子随前夫生活。前段时间去探望儿子时,我发现他养成了一些很不好的坏习惯,于是主动找前夫协商,要求帮儿子改掉这些习惯。可前夫说,我们已经离婚,儿子判给了他,我无权过问。请问:儿子判给前夫抚养,我还能过问儿子的这些事情吗?江女士

  江女士:

  你与丈夫离婚后,你仍对你们的儿子享有权,可以对其履行监护职责。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依据《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虽然你与前夫已离婚,但你仍然是你儿子的合法监护人,享有相关监护职责。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就本案而言,你前夫没有依据取消你作为母亲对孩子的监护权。由于你们的儿子养成了坏习惯,你对他进行教育和帮助,正是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体现。秦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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