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消灭的概念
合同的产生,归根结底是为了合同的终止。在这种意义上,合同关系的存在过程是一个“向死而生”的过程。[1]合同关系是一种动态关系,自然有其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其终点即为合同的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不复存在。故此,合同的消灭就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是当事人达到其利益要求的手段,合同人欲实现其合同利益,必然要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当合同债务人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在一方面使合同的合同利益得以实现,另一方面也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即合同由此宣告消灭。在此种情形下,合同消灭意味着合同目的达到,反之,合同不消灭,则合同目的也没有达到,合同利益也未获实现。
合同的消灭与合同的变更不同。合同的变更,是变更合同的具体内容。合同变更时,仅其内容发生变动,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合同的消灭则是使原来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合同的消灭与合同效力的停止也不相同。合同效力的停止,是指债务人基于抗辩权的行使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以停止债权的行使。抗辩权的作用之一在于阻止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因而它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此时的合同关系并未消灭,只不过效力暂时停止而已,这显然与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有别。[2]
顺便指出,合同的消灭属于债消灭之一种,但也是最典型者。关于债的消灭,大多数国家的民事立法都有专章规定。但也有例外,巴西及葡萄牙的就是如此。在我国,由于尚未制定民法典,因此,债的消灭的原因及其后果等,则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各种合同条例的条文中。[3]
二、合同消灭的原因
在常态下,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但商海沉浮,世事难料,合同的终止还有诸多其他形态。此即合同消灭的原因,合同消灭有法律上的原因。自其消灭原因发生时起,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在法律上当然消灭,并无须当事人主张。合同的消灭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类:
(一)合同目的消灭
目的消灭可分为目的达到和目的不达。合同目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利益要求的满足。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要求得到满足时,合同的目的即为达到。合同目的达到最为经常的原因包括清偿以及担保权的实现。[4]合同目的不达,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要求客观上已无法得到满足。目的不达,主要是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以及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在民法学上,所谓履行不能,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例如不可抗力)引起时,债务人免除履行义务,因而使债权债务关系消灭。[5]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并非一概导致合同消灭,但在法律有直接规定或债权债务是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债,[6]或者当事人约定以一方当事人死亡为消灭原因的合同等情况下,合同得依当事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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