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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期盼“大灶之火”越烧越旺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成绩令人瞩目,但是一些困扰其进一步快速健康发展的因素更值得重视。我省“三大合作”中的另外两大合作,即农地股份合作和社区股份合作社,都还没有获得相应的法律地位和资格。

  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成绩令人瞩目,但是一些困扰其进一步快速健康发展的因素更值得重视。入社农民热切期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更多关照与扶持,把合作社这个“大灶之火”烧得更旺。

  “没娘的孩子”急盼破解身份之困

  2007年7月1日,随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了应有的法律地位。据此,全省已有1.8万多家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有了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但是,我省“三大合作”中的另外两大合作,即农地股份合作和社区股份合作社,都还没有获得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法人资格。据了解,全省680余家农地股份合作社多数没有得到工商部门认可并登记,它们最多只能拿到农经部门的批复,但批复并不能认可农地合作社是独立的法律主体;而全省2900多家社区股份合作社,拿到工商营业执照的只有20多家。

  省农委经管处同志介绍说,不能获得工商登记对合作社的发展是一件很不利的事。对于这些合作社来说,如果法律不认可它们的市场地位,就意味着它们对外打交道没有合法身份,在经营资格、银行贷款、税收抵扣、商标注册等方面难享权利,遇上法律纠纷也会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即使有理也可能输掉官司。

  至于资金合作、劳务合作、富民合作、消费合作等新兴合作组织,其市场主体地位更是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定,入社农民无奈地自称为“没娘的孩子”。而法律法规的滞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这些新兴合作组织的发展。以颇受农民欢迎的资金互助合作社为例,省内除盐城各县及沭阳、灌云等地进行试点推动外,不少地方持既不反对也不鼓励的态度,原因就是法律尚没有明确的“说法”。

  如何破解一时难获得法律地位的困境?有关专家建议,地方可尽快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相关法规。令人欣喜的是,我省8月初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草案)》中,首次明确了农地股份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并且在附则中规定,农民的劳务合作、消费合作以及资金互助合作可以参照条例执行。

  一张税单难倒众多合作社

  记者调查发现,即使已经取得合法身份的合作社,也面临着不少发展难题,其中最大的就是税务登记和税费负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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