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位于黄金地段的公共厕所,在两人联手买下后“生意”红火,但也引起产权比例纷争,并从县法院打到最高法院。辽宁省黑山县庞丽与邱艳的“10年争公共厕所”案,日前辽宁省高级人院作出再审终审判决:在厕所原出资额14万元中,邱艳占10.25万元;庞丽占3.75万元。今后按此比例进行利益分配。
俩人合伙在商场整个公共厕所
1994年锦州市黑山县综合市场改造门市楼,售后剩余公共厕所一处,当时亲如姐妹的邱某和庞某看到了商机。为此,庞某找到了当时在工商局当领导的同学,再由邱某出资8万,庞某出资1.5万,共计9.5万元,剩下的欠款在交款当日以庞某名义给工商局出具了4.5万元的欠据。
邱某与庞某取得了厕所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后开始共同合伙经营,除了日常费用和还欠款外,盈利部分双方按投资比例分配。直到1998年双方终于把欠工商局的4.5万元还清。可是,随着商场生意火,客流量大,公厕也跟着赚钱,邱某和庞某都不再甘心合伙经营,从1999年开始了争夺厕所产权的大战……
多次审理判决二人总“不服”
1999年,邱某在上诉中主张按出资比例分配,庞某主张轮流一替一个月经营。邱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关系,确认按份共有的产权。
1999年黑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邱某与庞某的合伙关系;厕所按份共有。
宣判后,两人均提出上诉,经过两次上诉、发回重审后,2003年经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了原判。之后,庞某再次上诉。2004年,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法院经审理判决合伙财产公共厕所由邱某与庞某共同共有,然而出钱多的邱某“不服”了,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2006年省高法指令锦州中院再审本案。
2006年末,锦州中院经再次审理后,判决合伙财产厕所由邱某与庞某共同共有。邱某依然有异议,并再次向省高法提出申请再审。2007年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但邱某依然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历经10年尘埃落定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终审判决:在厕所原出资额14万元中,邱艳占10.25万元;庞丽占3.75万元。今后按此比例进行利益分配。此时10年的公共厕所官司终于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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