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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资腾挪网络信贷(2)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是否违法存疑

  依据我国《合同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民间借贷行为中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此外,根据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记者注意到,在上述各家网络借贷平台实际运作中,都十分重视利率的限度,一般都没有超过当前银行贷款年利率4倍,目前的贷款年利率均控制在21.6%或以下。据某网络信贷平台工作人员介绍,业内通常的做法是根据银行贷款利率及时调整网站的贷款利率水平。

  那么,这类借贷平台是否打了法律的擦边球,有无非法吸储的嫌疑?就此,有关人士表示,对于自然人的民间借贷而言,只要利率不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应该没有问题。但如果网站作为中介经营这种业务,并且开立第三方账户,这就等同于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的功能,应该取得银监会的批准。与此同时,由于现在对于民间借贷中介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所以他们处在法律的灰色地带,存在一定的监管空白。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彭日光律师认为,只有法定机构如银行等才能从事信贷业务,目前的网络信贷平台在没有取得相关金融业务牌照的前提下,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彭日光认为,部分网络信贷平台推出理财模式并承诺收益的现象,以下两点可以认为其有非法集资的嫌疑:一是网络信贷平台为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二是向不特定对象吸储。他表示,只有银行才具备吸储的功能,目前的网络信贷平台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非法的目的。

  另有观点则认为,网络借贷平台在借贷关系中仅仅是一个中介,其主观上并未有集资的目的,既不吸储也不放贷,而且其撮合的借贷行为本身合法,因此不存在违法问题。至于其是否属于金融业务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何鉴别则需要监管部门确定。不过,彭日光表示,不排除网络信贷平台通过掌握一定数量自然人账户来完成与借入借出者的款项划拨,从而在表面上看好像是公民账户的交易往来,实际则是公司行为。上述情况一旦存在,就可能涉及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除此之外,网络信贷业务是否超出其经营范围也存在一定争议。如某网络信贷平台所属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明确表示,仅从事“投资咨询、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证券及其他限制项目);从事广告业务;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网络产品的技术开发与购销及其他国内贸易”。对照来看,目前该网络信贷平台从事的网络信贷业务明显不在此范围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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