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动态 >
纪念《合同法》颁布十周年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如果我们思考合同法,便会发现其充满了历史。”霍姆斯在其《法律之路》中如是说。回顾1999年颁布《合同法》的前前后后,亦可深刻感受到《合同法》在一个极为重要的历史时期对之基本精神——私人自治的宣告与坚守。

  合同效力配置的多元化发展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中国民事立法对于合同效力采取有效、无效的二分法。1981年制定的《经济合同法》就是效力配置单一化的典型代表。1985年制定的《涉外经济合同法》为了与国际接轨,促进中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但却仍然延续了《经济合同法》所奉行的有效、无效的二元效力架构。

  随着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在中国民事立法中出现了有效、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的三种情形,从而开启了合同效力的三元模式大门。但纵观当时民事立法,合同效力配置的多元化并未在立法上形成共识。典型的体现是1987年制定的《技术合同法》就没有注意到《民法通则》所采取的有效、无效、可撤销并存模式的进步意义,而是“不无遗憾”地回到了《经济合同法》二元模式的老路上。此后,到1993年修订《经济合同法》时,中国民事立法仍然没有重视《民法通则》在效力配置上的多元化趋势,依旧沿袭了有效、无效的二元模式。

  1999年统一《合同法》的颁布,不仅结束了中国合同立法“三足鼎立”的局面,同时也结束了合同效力配置模式单一的缺陷。统一《合同法》不仅继承了《民法通则》所采取的有效、无效、可撤销并存的做法,而且还补充规定了效力待定模式。统一《合同法》关于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相较于《民法通则》和旧合同法的做法,无疑给予了此类在旧合同制度中没有生命的交易以“新生”的机会。因此可以说,统一《合同法》在合同效力配置上的多元化发展,不仅与世界立法潮流相契合,而且还具有促进交易的作用,值得充分肯定。

  合同无效范围的逐渐缩限

  合同无效范围的扩大化与效力配置的单一化相连。因为立法在瑕疵合同的效力配置上的单一化模式,必然导致将所有存在瑕疵的合同都定性为无效的后果,这样一来会使得无效范围呈现扩大化趋势。不难发现,无论是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还是1987年的《技术合同法》,抑或是1986年的《民法通则》以及1993年修正的《经济合同法》,对于违反国家政策和计划、欺诈、胁迫、侵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合同,都被作为无效对待。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无效合同的范围还一度被扩张。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