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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合同法》颁布十周年(4)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为了卸下这一沉重“枷锁”,统一《合同法》不仅确立了合同形式的自由原则,而且还创造性地规定了形式欠缺的治愈规则。按照《合同法》第36条,即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也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在此时,如果出现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情况,则该合同仍然成立。

  在肯定合同形式自由的同时,统一《合同法》上关于合同自由的内涵也不断丰富。1999年《合同法》中,决定是否订立合同,选择与谁订立合同,订立怎么样的合同,如何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这些内容都属于当事人自治的范畴。《合同法》第128条甚至规定,连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也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此外,《合同法》规范的设计也普遍采用了任意性规范模式,从而给予了私人自治以广阔的空间。

  “契约自由在整个私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核心地位”。因此,统一《合同法》颁布的意义,不仅在于确立了市场交易的统一规则,更重要的是,也确立了“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公法易逝,私法长存”。实际上,私法之所以能绵延不断、不断繁荣的基础就在于其所确立和坚守的“自治”精神。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1999年统一《合同法》的颁布是中国民事立法,乃至整个经济生活走向“自治”的标杆和旗帜,值得永远铭记。当然,合同自由亦非绝对。现代合同法已然从合同自由向合同公正转型,因此,如何妥当地纯化合同自由,实现《合同法》进一步升级,无疑是我们当前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所在。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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