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立法过程漫长,但在这一过程中法律专家学者全程参与,领导高度重视,广泛征求意见,立法机关自始坚持和贯彻了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这主要表现在:一是要制定面向21世纪的合同法,从而使立法具有前瞻性,既立足于现实又不局限于现实。例如,对于当时并不多见的网络交易,《合同法》就对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作出了规定。二是要制定一部统一、较为完备并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合同法,不仅要对有关合同的共性作出统一规定,并且应对典型合同作出具体规定。
例如,《合同法》不仅对于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解释、违约责任以及合同保全制度、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制度等作了规定,还规定了包括融资租赁等新合同类型在内的15种具体合同类型。三是要吸收外国合理的合同制度,注意与国际惯例接轨。合同法是确立市场交易规则的基本法律,市场交易必有共同规则。中国的经济建设需要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两个市场的交易规则必须统一。《合同法》不仅吸收大陆法国家合同法的有效制度,还吸收了英美法国家合同法的有效制度,如预期违约制度、制度等。《合同法》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充分吸收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等规定的规则,使中国相关制度与国际接轨。
第二,《合同法》正确处理了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效率与公平、交易安全与交易便利等关系,确立了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基本原则。
合同自由是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也是市场经济关系的本质要求。市场经济是一种通过市场即交易活动使资源达到优化配置的经济模式。交易当事人只有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依自己的真实意愿进行交易,才能真正达到“共赢”,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市场主体在交易中必须享有合同自由的权利。合同自由要求当事人自主地依自己的意思订立合同,是否订立合同,与何人订立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合同,如何确定合同的内容,订立的合同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决定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而不受任何外来的强力干涉。《合同法》第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同时,合同自由要求只有依自己真实意愿订立的合同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依《合同法》规定,不是基于自己真实意愿订立的合同,无论属于何种情形,违背真实意思的当事人均有权撤销。合同自由促使当事人主动、积极地进行有利于自己的交易,以追求和实现自己的利益,从而形成自由竞争。合同自由原则是建立在交易双方平等基础上的,是以假定交易双方是合理的“经济人”、双方经济信息对称为前提的。然而,由于现实中的交易双方并不都具有真正的平等地位,并非都是合理的经济人,如果实行绝对的合同自由就会造成事实上不自由的结果,就难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因此,现代法无不在确认合同自由的同时对合同自由予以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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