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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遭撞坏 起诉索得“贬值费”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目前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但各地法院已在多个案例中支持“贬值费”主张昨天,南岸区法院有关负责人称,因事故责任是货车引起的,4S店已起诉货车公司,追偿这笔费用。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洪波称,根据《通则》“损失填补原则”,只要车主遇到被撞,都可以提出贬值索赔。

  目前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但各地法院已在多个案例中支持“贬值费”主张

  自己的车被擦挂,车主便送到4S店补漆。不料,4S店在送往补漆的路途中发生大车祸,修车费花了5万多。车主一气之下向4S店索赔车辆“贬值费”,但负责维修的4S店表示不认可。

  昨天,南岸区法院向本报披露了这起少有的贬值费案。

  送修车辆出车祸

  南岸区法院民二庭有关负责人介绍,何先生是我市某房产公司总经理,在2005年买了辆某知名品牌的商务车作为看房车。2007年12月,这辆车发生了点小擦挂,车辆的漆面相当于人的脸面,漆伤了就不好看了,于是何先生把车送到4S店去维修补漆。送去后,双方约定两天后接车。

  4S店接到该车后,员工准备将车开到九龙坡区的老顶坡汽摩综合市场调漆,车刚开到九龙花园路口,与一重型厢式货车相撞,商务车受损严重。从送往修理厂定损,到把车修理好,先后花了5个多月时间,修理费5万多元。

  索赔万元贬值费

  何先生告诉法官,他在事发5个多月后,才接到了车。其间,他为了业务不受影响,只得租车来用。这是他的直接损失。同时,自己的车才用两年多,被撞和未被撞,在市场上的价格肯定是不一样的。所以,他要求4S店赔偿该车的贬值损失。

  何先生称,由于目前贬值费并没有法定依据,只有参照车辆报废年限进行估算。所以,他索赔1万元。

  4S店却表示,根本不存在贬值损失。车辆修复了,既没有报废,也获得了保险赔款,就算贬值存在,只是间接损失。而合同中也没有这样的约定。所以,自己不该为贬值费买单。

  法院主张赔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事故车辆已修好并投入使用,而且车主也无法提供车辆贬值费1万元的相关证据,但涉案车辆从购车至发生事故只用了两年多时间,维修费用高达5万余元,这样的事故,肯定会影响车本身的卖相。最后,法院酌情主张2000元赔偿。

  今年2月底,南岸区法院判决4S店赔偿2000元,4S店上诉。市五中院终审判决认为,一审认定的车辆贬值费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而且主张的金额也不偏高,最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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