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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是否有权监管?(7)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这完全是一个公益性质,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体现,我们也鼓励电信运营商用它们现有的技术和财力从事这样的事情。这是一个立体、全方位的产业链。

  运营商行使监管权无益产业发展

  主持人权静:孙律师提出非常有用的观点,就是手机涉黄实际上是一个产业链,无疑政府肩负最大的责任,要立法、要监管。但是这个产业里其他人也有相应的责任,比如电信运营商,它的角色、权利和义务、责任应该是什么?

  项立刚:首先运营商要执行政府的法律、法规和要求,运营商不能立法,运营商也不能制定规则。而且从理论上面来讲运营商自己也不能判定,还得有一个其它的部门判定,然后它来执行这样的规则。

  把权力分开这是最有价值的事情,权力分开,各种各样的事情,对产业的发展、产业的推动都是有意义的。如果把权力完全集中在比如运营商手中,运营商要制定标准或者自己认定,运营商还可以有其它的利益空间。

  王煜全:一方面运营商确实现在建立了一些系统,也在把一些黄色网站关掉、过滤掉。另一方面很同意孙律师的说法,包括项老师说的,这些东西不是运营商能够做的,因为运营商做完以后涉及到一个法律问题,他为什么有权力关掉。我有权力关掉黄色,我有没有权力关掉不是黄色的。

  运营商的角色很微妙,它不是执法主体,执法主体应该是政府相关部门,比如公安部,但是公安部执法的时候往往因为不是运营商,它对实际发生的情况不够了解,其实涉黄事件不是今天才有的,当初SP很蓬勃发展的时候经常会发生这样的事,而且它会玩捉迷藏的游戏。平时都是好的内容,半夜12点钟声一敲换成黄色,早晨5点换回来。这就给公安部一个很大的难度,他怎么去抓,实际上变成应该是扫黄的链。

  运营商实现长期持续的监控,但是这个监控要作为证据保留下来,作为公安部查处的一个证据。当然整个操作还要在法律前提的允许之下,尤其是这要请孙律师来讲,这个证据在法律上可不可以被认可,只有当这儿有充分的证据,法律可以被认可,那边执法的人才可以行使这个执法权。从法律上来讲应该是这样一个完整的链条。

  主持人权静:一个完整的执法链条,互相配合的问题。

  孙巍:刚才讲这个证据能不能被认可,实际上这个证据按照现有的无论是行政法规还是按照民事诉讼法来说都是可以被认可的,没有任何问题,移动运营商做了相应的证据保全,这个证据无论是你主动的转交给执法部门还是执法部门来调取都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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