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橱柜安装工偷工减料,时过3年后,顾客家中橱柜出现质量问题。卖方以“超过1年保修期”为由,拒绝顾客索赔要求。昨日,市工商局芝罘分局执员认定:此案不受“1年内免费保修”限制,卖方必须免费维修。
2006年10月29日,市民刘女士在市区一家公司定制橱柜,由该公司安装工现场安装。橱柜在新房安好后,刘女士一直未入住。今年6月,刘女士发现橱柜人造石台面一侧塌陷,下塌缝隙3厘米,拐角裂缝达10厘米。仔细一查,原来是安装工安装时偷工减料。刘女士多次联系该公司维修。该公司说已过“1年保修期”,不承担维修费用。
接到刘女士的投诉后,工商人员认为,《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刘女士所买橱柜虽时过3年,尽管超过双方协约“1年内免费保修”时限,但仍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范畴。(来源:水母网-今晨6点)
而由全国记协牵头、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撰写的这份立法建议稿,力图把“确信真实”这样的原则转化成立法。“确信真实”在建议稿中的体现为两项言论豁免权:当报道的“消息具有权威性来源”或“报道特许发言”时,建议稿认为,媒体机构不承担侵权责任。
其中“权威性来源”指的是媒体引用政府机关的文件、报告,政府发言人的发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人大政协会议上的言论等,即使有不真实成分,应免责。“特许发言”是对权威信息来源的补充,特指一些有特许权利新闻人物、权威机构的言论,比如检察官、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权威机构公布的档案,公民或法人在公开场合关于自己情况的陈述等。媒体引用他们的言论,即使有不真实的成分,也应免责。
这两条内容体现的“确信真实”原则,被各法治国家采信。只要符合“确信真实”,建议稿认为,媒体报道即使信息不能完全证明真实,而且含有诽谤之意,也应受到法律保护。
立法建议稿还赋予媒体另外两项言论豁免权,即当媒体“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或“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进行传播”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指的是应将评论中的事实和观点分开,观点的正确错误不构成侵权。据徐迅的统计,800起案例中,有85起案子的被告,认为自己是公正评论,不构成侵权,但法院的支持率仅为40%。“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进行传播”条款,试图将前三条未纳入的言论豁免权一揽子纳入,尤其是想解决官员与“公共人物”之间关系的司法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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