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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娃娃”出事自己背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赵某和陈某是从小在一起长大的朋友。2008年10月24日,赵某从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轿车,其童年好友陈某提出要借来开两天,赵某表示同意。10月25日,该车被陈某的朋友借走,当天该车发生交通事故。2009年3月,租赁公司将赵某起诉至法院,赵某赔偿了租赁公司损失5万多元。7月13日,赵某将陈某诉至庐阳区法院向其追偿5万多元赔款。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至开庭之日尚未满18周岁,系上限制行为能力人。原告赵某和被告陈某从小就在一起长大,应当知道陈某未满18周岁,尚未取得驾驶资格,但其仍然将车借给陈某,法庭认定赵某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故判决赵某自行承担3万多元的赔偿责任,陈某承担20766元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经生效。(安徽市场报-孙新国 王鹏 江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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