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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故处理角度看交通立法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很长一段时期,中国没有一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的专门法规。这种局面直到1990年代才结束。

  当然,此前经过数十年的摸索,中国的交通法规日臻成熟,这些变化从中国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可以看到一条轨迹。2009年10月,本刊记者专访了著名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傅以诺。

  傅先生从事故处理的角度对中国的交通立法做了一个回顾。

  一、交通法规的初步设立

  记者:傅先生您好,建国以来中国的交通法律法规从无到有,到现在逐渐走向成熟,我们的城市交通立法经过了哪些阶段?

  傅:建国前夕北平市人民政府为迎接开国大典,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于1949年9月10日发布了《北平市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等5个地方性交通管理法规。

  《北平市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中规定:交通肇事无论出于故意或过失得按情节轻重予以肇事人以刑事或违章处分;擅自变动现场者处以10日以下3日以上之拘留或100斤以下30斤以上之小米折价罚金;致他人受有损害时该驾驶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因双方之过失致双方互受损伤时过失较大之一方应向对方负相当赔偿责任,但过失及损害程度相等时双方均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因有第三者之侵害或违法行为致不得已发生交通肇事时应减轻或免除肇事人和车主之责任,该第三者应负一部分或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如被害人因伤害丧失劳动能力时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公安机关对损害赔偿案件按照规定及肇事实际情况和当事人双方意见予以适当调解。如当事人之一方对公安机关调解不同意时移送法院处理;损害赔偿案件经合理调解及当事人双方认可后又行反悔者,准于10日内提出诉讼。

  记者:这一系列交通法规的制定可以说当时城市的交通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明确了城市交通管理工作基本原则,为尽快扭转当时混乱的交通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傅:的确是这样的,这个《暂行规则》所确立的处罚原则、损害赔偿原则、公安机关调解原则、诉讼救济原则,直到现在仍然是交通事故立法的基本原则。北京市1950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公布了《修正北京市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对损害赔偿的规定未作大的变动。1951年5月5日,公安部发布《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以统一全国城市陆上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此前北京市制定的各项交通法规即告废止。在全国确立了至今沿用的右侧通行和各行其道通行原则。

  记者:哦,我们今天说的“各行其道讲秩序,行人车辆靠右行”就是那个时候确定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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