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以“市民社会、具备形式理性的私法规范体系、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这一法律标准来衡量,中国古代是没有的。现代意义上的“民法”,是自中世纪以来,欧洲国家在继受和发展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古罗马国家及欧陆近现代国家共同积累而成的。我们所谓的中国“古代民法”,应该是社会结构与规范功能意义上的“民法”。在社会结构方面,对私人或私人团体之间的关系,国家干涉的范围比较小,干涉的强度也比较低;在功能上,涉及到财产和人身关系的私人问题都归属于“民事”范畴。中国“古代民法”的规范表现形式包括国家律典、例规,以及礼制、家法族规、风俗、民约等习惯性规范。
本文试图通过三个相互关联的问题,从宏观的视角来概括一下中国“古代民法”。这三个问题是,中国“古代民法”赖以产生的社会秩序基础,中国“古代民法”的原则与规范形式,中国“古代民法”在近代的衰微及其后果。
一、中国“古代民法”的社会秩序基础
任何法律都存在于一定的法律秩序之中,脱离这个秩序整体,以及这个秩序整体所赖以存在社会,来谈论法律规范就失去了现实意义。本文所要谈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中国“古代民法”的社会基础。
在世界古代历史中,可以看到三种典型的秩序形态:第一种类型是印度和伊斯兰国家为典型的宗教秩序形态,宗教把国家与社会高度整合为一体,形成一元化的神法秩序;第二种类型是以中国为典型的国家主导型秩序,君主权威既是国家的结构的支撑,同时也是统摄社会的权威,国家对社会具有很强的支配力;第三种类型是以罗马为典型的,国家与社会具有两分的结构特征,国家的公法秩序与社会的私法秩序呈二元化特征。中国古代的秩序形态,介乎于宗教秩序与世俗理性秩序之间,既不像宗教秩序那样绝对的一元化,也不具备国家与社会的两分特征。
除农业经济为主体的物质文明特征之外,中国古代社会还有两个对法律秩序产生重要影响的社会特征。第一个社会特征是,国家与社会规模的庞大。中国自夏朝立国以来,国家的规模呈现出一种不断扩张的趋势,直到其边界遇到了天然的屏障,国力难以逾越,国家的边界才后确定下来。在古代社会,中国一直是世界上屈指可数的少数几个人口众多、疆域广阔的大国,且大一统的局面得以长期延续。据人口学者的估算,在西周的时候,中国的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35%左右,周天子及其藩属所构成的国家,在人口上绝对是世界第一大国。到了1800年左右,中国的人口有四亿多,疆域面积一千一百多万平方公里,从人口方面来看绝对是世界上第一,从疆域上看也是世界上数一数二的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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