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网讯 (通讯员宁成记者姚均祥)买套房子已经住了七年多的时间,日前却有一个陌生人敲开了郑嵩家的房门。让郑嵩吃惊的是,对方手中竟握有该房的“两证”,口口声声让郑嵩归还这套房产。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郑嵩目瞪口呆。
提起这套房子,郑嵩就不断挠头:“房子的背景挺复杂的。”据郑嵩介绍,这套房子本来是一家制造公司建造所有的,后来为了其生产经营贷款的需要,该公司便将该房屋以其职工李钟的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李钟只是名义的产权人,实际上房屋仍属于制造公司,两证也都在公司手上。”郑嵩说。2002年的时候,制造公司与一家运输公司发生了债务关系,制造公司便将包括该房在内的几套房产给了运输公司冲抵债务。后来,郑嵩便从运输公司手中买下了该套房产,并且拿到了该房的两证。
“可是由于名义上的产权人李钟一直拒绝配合我办理过户手续,事情就一直拖到了现在。”郑嵩无奈说道。
郑嵩在这套房子里一住就是七年。2009年4月份的时候,突然有个陌生人敲开了郑嵩的家门,对方自称名叫朱洋。“这套房子是我的,你尽快搬走吧!”对方这一句话把郑嵩吓呆了。接下来的事情更让郑嵩意外,朱洋竟然也拿出了该房的两证,且上面都登记着朱洋的名字。这让郑嵩目瞪口呆,经过一番调查之后,郑嵩才知道这都是名义产权人李钟在幕后使了黑手。
原来,李钟向朱洋借款后无力偿还,便想将该房抵债给对方。可是李钟手上并没有两证,他于是通过登报公告的方式,声称两证遗失,随后成功补办两证。短短两个月之间,李钟便将该房套到了自己手上,并成功过户给了朱洋。李钟费尽心思所做的这一切,郑嵩连呼想不到。
法院审理后则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李钟只是涉案房屋的名义所有权人,其并不享有实际所有权人的相关权益,无权对该房屋进行买卖处分,其对涉案房屋的买卖乃无权处分。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需同时具备三项要件方才成立。本案中朱洋虽然在办理授权委托前后,对涉案房屋状态进行了察看,但其明知房屋已有人居住,仍然购买,并且无论是在买受房屋前还是在买受房屋后,均未办理相应的房屋交付手续,对房屋的实际交付占有予以漠视,及至今年4月,方才提起排除妨碍诉讼,由此可以认定其在买受房屋时并非善意,因此对其涉案房屋不能善意取得,其要求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法院最终依此驳回了朱洋的诉讼请求,该房仍归郑嵩所有。(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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