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的杨某到邻居家陪酒却醉死在邻居家中,死者家属认为当时在场的宾、主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双方为此闹上法庭。经过法庭调解,当时在场的宾、主共同赔偿死者家属2万元。
案件回放
今年40岁的杨某是邓州市十林镇一村民,多年来一直嗜好饮酒,左邻右舍也常常邀请杨某陪客,杨某有时也会不请自到。10月12日,杨某邻居家来了几位朋友,中午喝酒时杨某不请自到,于是在场宾、主暗中商量一定要把杨某灌醉。不一会儿杨某已醉,但宾、主依然不依不饶,直到杨某醉倒在沙发上才作罢。杨某的邻居为其盖上毛毯后,就出去办事。临近傍晚,邻居回来发现杨某手冰冷僵硬,立即叫来村医诊断,发现杨某因酒精中毒已死亡多时。
杨某的家人赶到后要求当时在场的宾、主共同赔偿,双方发生激烈冲突。因争执不下,双方都报了警。公安机关认定杨某属意外死亡,不属刑事案件,就联系邓州市人院张村法庭调解。经调解,参与饮酒的宾、主共凑齐2万元交给了杨某的亲属。一场因饮酒引发的纠纷画上了句号,在场劝酒的人也因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
法官说法
为什么当时在场的宾、主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邓州市人民法院张村法庭法官解释,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伤残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结合本案,受害人杨某系成年人,能识别自己的行为,饮酒过量致酒精中毒死亡,是导致自己死亡的主要原因。但与杨某同桌饮酒的人在其饮酒过量后,应当认识到杨某继续饮酒会伤害其身体健康,甚至出现死亡的严重后果,却仍劝其继续饮酒,在杨某出现酒精中毒的状况后,又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以致杨某酒精中毒死亡,有一定的过错。由于同一酒宴上饮酒的宾、主无法确定是谁在杨某醉酒状态仍继续力劝其饮酒,应推定参与饮酒的主宾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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