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因:被单位开除却未接到书面通知,26年后起诉索赔50多万庭审:诉讼最长时效为20年,官司有无超过时效双方庭上激辩
宜宾市屏山县居民杨某,以“被原单位开除了,却没有接到书面通知”为由,近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单位赔偿5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10月22日下午,屏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杨某是1983年3月被开除的,距离现在已经过去了26年。而根据《通则》诉讼最长时效20年的规定。现在开庭审理发生在26年前的劳动争议案,在当地还是第一次。
26年前,他因涉案遭开除
据了解,今年63岁的杨某,原系屏山县石岗信用合作社会计,1975年—1981年期间,杨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该社公款6241.56元。案发被捕后于1982年5月1日前坦白交代,并于同年3月8日—10月23日期间退赃款6204.60元,尚差39.96元未退还。1983年1月17日,屏山县法院以(82)法刑字35号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杨某免予刑事处分,并续退剩余赃款。
1983年3月5日,原中国农业银行宜宾地区中心支行以宜农银人(83)字第29号文件批复,决
定对杨某开除公职。而一审判决后,屏山县检察院提起抗诉,当时的宜宾地区中级法院,在1983年6月18日,改判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6年后,起诉索赔50多万元
杨某被开除公职后,多次向宜宾有关部门反映,均无结果。
2009年8月26日,杨某以农行宜宾市分行、农行屏山县支行、屏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3被告共同赔偿其26年被侵权造成的工资、福利、精神赔偿费等损失共计50多万元。
法庭激辩:开除决定原告是否知情?
在22日下午的庭审中,双方辩论激烈。
杨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单位开除杨某公职决定不合法。其理由是:原单位在二审判决没有产生的情况下,就作出了对杨某开除的决定;原单位作出对杨某的处分决定,没有召开职工大会;原单位对杨某的处分决定,杨某并不知
情,杨某没有收到过原单位送达的处分决定书面通知等文件。
宜宾市农分行、屏山县农支行、屏山县联社及其辩护人认为,杨某贪污犯罪,触犯了刑法,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作出处理决定依照了法定程序报批,并已经告知了本人。
庭审中杨某认为,原单位以此事超过的抗辩不能成立:杨某的诉求受法律、政策保护;杨某至今未在原单位开除自己的文件上签字,原单位开除杨某无效;原单位的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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