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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叫板房产商索要百万违约金
www.110.com 2010-07-09 16:29

  一名未成年少女在家长陪同下购买商品房,由母亲代签名字签订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约定的交房期限过去三年多了,少女索要逾期交房违约金100多万元,是否有法律依据?

  少女购买城区豪宅,逾期三年未交房

  这名少女叫阳阳(化名),1993年8月1日出生,绍兴市越城区人。父母袁先生、章女士夫妇较早商定为阳阳购买一套商品房。2005年12月6日,章女士去绍兴大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区分公司处,经择房选定了满意的具体房屋,与该公司就购买房事宜经过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由章女士在合同买受人一栏上写上了“阳阳”的名字。合同约定购买绍兴市区书圣故里地块住宅一套,建筑面积为369.46平方米,房价为6800元/平方米,合计房款为2512328元,交房时间为2006年8月31日前。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同日,房产公司出具了证明,已备案了购买的商品房。夫妇俩替女儿支付了购房款150万元,加上此前预付的100万元,合计250万元。

  但令人遗憾的是,三年过去了,房产公司至今仍未将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阳阳。夫妇俩曾多次催促房产商尽快履行交房义务,但均无实际效果。

  状告房产商,索要百万违约金

  今年7月31日,阳阳一纸诉状把房产商绍兴大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区分公司、绍兴大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阳阳认为,房产商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她履行交房义务;判令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日2006年9月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交房日止),并立即先行支付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日2006年9月1日起到本次起诉2009年7月31日止的违约金1275000元;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9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合议庭归纳了三个争议焦点:1.合同和使用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被告能否交付讼争房屋?3.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被告认为:原告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人,依照《通则》的规定,合同应属无效;即使合同有效,因商品房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交付条件,原告不能主张违约金;即使被告要向原告索要违约金,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违约金的数额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较为适宜。

  阳阳提出,购房是在人父母陪同下并提供全部购房资金,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依法应当确认合同有效。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比率,并不违法,而且也不高,被告逾期交房三年之久,才产生这么多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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