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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用益物权的矿业权的管理制度建设
www.110.com 2010-07-09 16:29

  摘要:我国《物权法》将探矿权和采矿权归入用益物权,是公法化的私权,因此,出让时必须通过行政许可,出让后应主要受市场规律控制,目前我国完善矿业权出让法规制度,严格矿业权出让至关重要,同时应该建立市场配置勘探投资机制,健全采矿成本,依市场规律调整矿产开发,依矿业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和特.点建立健全其法律法规。

  关键词:矿业权 用益物权 管理制度

  一、矿业权属于用益物权,出让必须通过行政许可,出让后主要受市场规律控制

  矿业权是指参与矿业活动的各类主体依法申请或购买取得的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矿产资源寻找、勘查或开采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许可及授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矿区和工作区及其赋存的矿产资源的组合体,即矿产地。

  我国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探矿权和采矿权归人用益物权,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第一百二十三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这里明确界定矿业权是一种物权,就是说矿业权人享有在法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可对于其权利客体—矿产地进行独立找矿、勘查、开采,并且可以对第三人转让权利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妨碍。

  传统上的物权是典型的私权,以私法自治为主旨,公权干预极少。但是,矿业权不是典型的私权,而是公法化的私权,是准物权。因为,矿业权的客体——矿产资源的特性决定其具有鲜明的公法干预倾向,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业权涉及国家战略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在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处分等诸多方面被课以公法上的义务,矿业权的出让必须通过行政许可,是要式法律行为,许多矿业权纠纷(主要是矿业权授予许可的纠纷)都要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来解决,并非都是通过民事诉讼机制来解决。但是矿业权出让后,就应该依据物权的性质进行管理,主要以私法来调节,受市场规律控制,在履行完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后,国家要保证矿业权持有人的独有权,任何人不能随便干涉。

  二、完善矿业权出让法规制度,严格管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出让至关重要

  一般来讲矿产资源所有者是将其拥有的矿产资源的一部分让渡给某个受让主体,所让渡的矿产资源是有一定范围和界限的;其次,所有者让渡的是一定时期内对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期限到了所有者或者延期或者收回矿业权;第三,矿产资源所有者所让渡的是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矿产资源的部分收益权和部分处置权,因为所有者还要保持向矿业权持有者依法征收各种租、税、费的权利;矿业权到期延续、收回或闭坑,需要到管理部门办理一定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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