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商事法律理论体系。由于受传统民商事一体化观念的束缚,使得人们忽略了对商法基本理念等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由于缺少商法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的统一规定,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商事纠纷时尚有不少法官、公众乃至商人都无视商法的基本理念,视商事纠纷为民事纠纷,用的基本意识甚至是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来解决商事问题,严重地损害了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从历史的眼光看,我国商事立法具有必然性,因此,商事审判地位独特而重要。而理念是行动的指南,因此,研究商事审判理念意义重大。
【关键词】:商法 商事审判 司法理念
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商事法律理论体系,各种学说众说纷纭,难以统一。由于受传统民商事一体化观念的束缚,人们忽略了对商法基本理念等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由于缺少商法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的统一规定,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商事纠纷时尚有不少法官、公众乃至商人都无视商法的基本理念,视商事纠纷为民事纠纷,用民法的基本意识甚至是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来解决商事问题,严重地损害了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商事审判对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有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商事审判是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求而产生并不断发展的, 既巩固和完善了经济改革的成果, 又推动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 担负着依法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的重要职责; 商事审判与市场经济关系密切, 直接作用于商事活动, 担负着依法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责; 商事审判关系到国计民生, 涉及到众多人的切身利益, 担负着依法保障和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职责。可以说, 商事审判始终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紧密相联, 地位作用独特而重要。”[①]可见,商事审判应该得到加强,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而理念是行动的指南,因此,研究商事审判理念意义重大。首先,让我们简要了解我国商事立法的历史发展必然性。
一、我国商事立法的独立化进程简述
是近代史上有志之士救亡图存,变法兴国的良药。我国古代奉行以农为本、重农轻商的自然经济政策,商品经济发展滞后,商人地位低下,商法传统缺失,因此在长达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不存在独立的商法部门或集中的商法制度。近代意义上的商法在我国始于清末,这个时期大量翻译了外国商法与商事论著,把近代商法的概念、术语传到了我国,有些一直沿用至今。因此,商法是西方法律文明移植的产物。晚清政府把商事关系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首次从法律上认可民间的商事活动。1904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商律》,其中包括《商人通则》和《公司律》,它们和1906年的《破产律》、1908年的《银行通行则例》以及《公司试办章程》、《奖励公司章程》等,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商业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和商人的合法地位,一反我国重农抑商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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