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9月25日,本报“律师热线”(3502630)由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江门分所的甘明达律师接听并解答。
旅游中发生事故
能否要求旅行社赔偿?
李小姐:我在旅行社报名交费参加旅行团出游,在导游的带领下,我在漂流过程中发生事故,腰部扭伤,保险公司只赔了80%的医药费,余下的部分医药费是否可以向旅行社要求赔偿?
甘明达:可以。从本案来看,李小姐与旅行社已经形成旅游服务关系。李小姐在旅游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若旅行社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向李小姐进行过漂流前必要的安全指导,根据《合同法》规定,李小姐有权选择要求旅行社对其人身伤害承担违约或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李小姐可以据此要求旅行社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保护其人身及财产安全,属于对旅行社的法定附随义务的要求,旅行社未尽到此项义务,属于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借钱将近两年未还
是否过期?
张先生:朋友向我借了10万元至今未还,借据上写的还款日期是2007年10月9日,我能否到法院起诉他,若可以,我的诉讼请求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甘明达:第一、张先生可以起诉。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只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公民都可以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张先生的情况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根据张先生反映的情况,张先生若在2009年10月9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没有过期。根据《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张先生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时的两年行使诉讼权,否则,张先生的实体胜诉权将归于消灭。从本案来看,借据的还款日期是2007年10月9日,即张先生应当在2009年10月9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若张先生有证据证明2007年10月9日到现在已经向对方主张过还款权利的,该诉讼时效从主张之日起即中断,诉讼时效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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