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味着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制化建设又向前迈出了一步。
不得不承认,在当下社会,诚信正处于一个尴尬的地位。即便诚信原则已成为《通则》中的基本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很多民事主体并不遵守该原则,而且从后果来看,违背诚信也未必有损于他们的利益。正因如此,人们有时难免要发出“世风日下”之感叹。
社会诚信体系为何会显得单薄和脆弱?一个最简单的理由是:传统农耕社会基本上是一个熟人社会,“言必信,行必果”对于社会成员来说是很重要的,一旦失信于人,就很难在熟人圈子里生存下去。现代社会则不然,工业、科技、交通的迅猛发展令社会成员的流动更为方便快捷,我在张三处借了钱,完全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逃脱人对我的追索。
一旦此类现象增多,大家都对他人持不信任态度,那么这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就会显得极端昂贵,从而影响交易的效率和资金的有序流通。于是,社会信用中介服务也就应运而生。信用中介机构通过收集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以自己的研究,向社会公众通过信用报告、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等形式提供服务。这种中介机构的出现,解决了两个互不熟悉的交易主体的信任问题,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这种中介机构对于金融市场尤其重要——信用评级机构通过独立的、专业化的服务,可以减少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提高市场效率。
社会信用中介服务对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建设,作用更是明显。由于中国处于市场建设初期,亟需各种资金,而获得资金一方就需要通过其信用记录向潜在的债权人证明其信用。但是中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并没有该种机构,因此导致了很多机构不能够成功融资,而另外一些机构却存在着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逃骗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现象。
同时,由于中国的征信服务体系只有十来年的发展,且对征信业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征信服务市场本身就是鱼龙混杂。因此,此次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不仅从法律层面上解决了主管机构问题,同时还从市场准入、业务规范等方面对市场中介机构的活动进行了规范,对社会征信服务中长期缺失的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问题,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在现代社会,信用的高速社会化使社会成员之间的债权人与关系成为最普遍和最基本的经济关系。社会信用关系相互依存,并以债务人按约偿还到期债务作为其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一旦这个信用链条中的某个环节发生重大信用违约,就会导致局部或全局的信用关系破坏,形成系统性信用危机,从而酿成经济危机。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征信市场的建设和《征信管理条例》的出台,与其说是为了解决直觉中认为的欠债还钱问题,毋宁说是一个事关市场经济全局的市场主体信用问题,甚至可能关系到整个社会的道德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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