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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铁案重审 追加精神索赔
www.110.com 2010-07-09 16:29

  

吴华林这双假肢相当于他的半条命。董一鸣/摄

 

  吴华林这双假肢相当于他的半条命。董一鸣/摄

  地铁轧断腿案追踪

  致残乘客精神索赔增20万

  原告律师称重审加重当事人痛苦

  来自安徽的吴华林在北京地铁南礼士路站乘车时掉下站台,两腿几乎被进站列车齐根轧掉。经过5年的诉讼,他最终拿到了80余万元赔偿。他没有想到,这起案件因地铁方提出抗诉而被市高院裁定发回重审。一切好像都在重复——西城法院第三次开审此案。吴华林的律师表示,己方提出的赔偿总额达到290余万元,其中新增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

  索赔总金额增至290万

  据介绍,在上次重审中,原告方面提出了219万余元的赔偿,此外还另案索赔假肢费用170万余元。而此次开庭,原告方面将假肢费用一并算入,最终索赔金额是290余万元,除了假肢费用和残疾赔偿等项目外,精神损害赔偿从30万元增加到50万元。对此,吴华林的代理律师金律师解释说:“地铁的侵权行为给吴华林造成的精神损害非常严重,现在他还存在幻觉,认为自己的两条腿还存在,而且有幻肢痛的现象。此外,原审程序增加了精神上的痛苦,这次被发回重审再次增加了他的精神痛苦。”

  对于重审,吴华林的另一位代理律师宋义凯说,在终审后判赔80万元后,地铁公司向市高院申诉,但被驳回,结果地铁方面又向检察院提请抗诉获得支持,市高院又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这两次裁定本身是矛盾的,而且就同一个案件、同一个事实是不能第二次发回重审的,除非判决有重大过错。对发回重审的裁定,我们已经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正在审查中。”

  “无过错责任”仍争执不下

  这次庭审的焦点集中在地铁是不是高速运输工具以及此案该不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两个问题上。原告律师说,地铁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应适用《通则》等法律中的“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不管地铁公司在事故中有无过错都要赔偿。

  而在开庭笔录中,地铁代理人表示,地铁的运行速度为每小时33.5千米,进展速度在每小时15千米以下,不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地铁的各项措施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本案的损害事实是吴华林的重大过失所致。金律师说,地铁方当庭拿出了国际地铁协会出具的安全风险排名数据,表明北京地铁安全性排在世界前列。此外,他们还拿出了全英文的“保密文件”——世界范围内屏蔽门安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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