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6、7月份,市桥街某盲人按摩所的老板何女士发现自己的一间按摩房出现渗漏,没几天后就变为大量漏水。她找来装修人员检查,发现是楼上的住户童女士在厨房地面上钻了一个孔排污,从而导致按摩房的天花板、墙体、5张按摩床损坏,房间无法使用。何女士及所属居委多次要求童女士处理,童女士都恶言相向。何女士遂自行出资在天台下方增设排污管、修复天花板、墙体、线路等。
因为觉得童女士的行为直接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双方就赔偿问题也协商未果,何女士起诉至区法院,要求童女士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经济损失115770元,含天花、墙体装修费11200元,5张按摩床重置费3750元,按摩房自漏水之日至修复完毕之日共16日的营业损失100000元,证据保全费820元。
在庭审中,童女士辩称早在2005年,何女士装修店面时将下水道堵塞,就导致她家被倒灌的污水浸泡。何女士也完全不配合进行疏通,自己便在二楼铺设排水管排放污水。到了2007年5月,楼下的管道又严重堵塞,童女士的房屋再次被污水严重倒灌。因为居委协调多次都未果,童女士在知会居委会和何女士后,在自家厨房地板上钻了一个小洞。之后,何女士便出面交涉,但态度极为恶劣。在自己报警后,何女士表示自行出资疏通管道。此后,自己也已用瓷砖及胶水将所钻排水孔封闭。而何女士并没有将其修复情况通知自己。所以童女士认为何女士诉称的营业损失十万元,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其所谓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原、被告房屋用役面紧密结合在一起,故而形成更为紧密的共同利害关系,相邻方所负担的容忍义务和注意义务,比一般意义上的更重。本案中,被告称其钻孔起因是原告此前拒绝协助其修复堵塞的下水管,但即使其所述情况属实,被告亦应遵循合法途径解决。其自行钻孔排水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原告要求赔偿的修复费用因提供证据不充分,区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承担原告主张的修复费损失(11200元)的30%,即3360元。至于原告提出的重置按摩床损失和经营损失,法院认为不合理不予采信。
(贺一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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