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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皮衣包裹送到后空空如也 市民诉快递公司赔偿
www.110.com 2010-07-09 16:29

一市民将两件皮衣交由快递公司邮寄,不想寄到后,包裹却空空如也。该市民为此与快递公司对簿公堂,索赔损失。快递公司却以快运单上写明未保价物品赔偿最高不超过500元为由进行抗辩。东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标准有违公平原则,应认定为无效条款,由此判决快递公司承担80%责任,赔偿市民7328元。

  去年11月21日,市民何某将一件包裹交给一家快递公司的和平分部邮寄至浙江。据何某称,其原本在包裹中放了两件皮衣,但包裹送到后空空如也,收件人为此拒绝签收。后何某找到快递公司多次协商赔偿问题,均未得到解决。何某遂将快递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直接经济损失9160元。

  庭审中,被告快递公司辩称,贵重物品必须保价,原告没有保价,应该按照快递单上契约的标准,即“未保价的物品,按运费的5倍赔偿,最高不超过500元”进行赔偿。并称,原告提供的皮衣发票是后补的,不认同其价值,故不同意原告诉求。

  法院审理后查明,上述皮衣运费为“40元”,付费方式为“到付”。快运单正面印有“您的签名意味着您已阅读并接受背面的契约条款!重要物品务必保价”,其背面印有《契约》共计11条,其中第5条第(2)项为:“未保价的物品,按运费的5倍赔偿,最高不超过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快递公司的业务员任某取走纸箱、填写快运单,该公司事实上邮寄了原告何某的邮件,所以双方的邮寄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因《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对未保价邮件只负限额补偿责任,而未对丢失邮件的赔偿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快递公司在接受邮件后未对内件进行查验,也未要求原告何某填写快运单、进行保价等事宜,在邮件被遗失这一事实中存在过错,故应按照《合同法》及《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快运单背面关于未保价物品赔偿标准的规定有违公平原则,应认定为无效条款。综上,快递公司在邮件的收、转、寄过程中将邮件遗失,未尽到合同义务,应赔偿何某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但鉴于何某在交寄过程中未填写快运单及要求保价,亦存在过错,应当减轻快递公司的赔偿责任。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关于认定快运单上未保价物品赔偿标准无效的问题,本案主审法官解释说,根据《合同法》规定,除必须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外,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否则该条款无效。因快运单背面“契约”为格式条款,其第5条第(2)项的规定有违公平原则,属于不合理、不正当地排除原告的主要权利,免除了被告的部分赔偿责任,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故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不能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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