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任重同志说过这样一段话:
过去我在担任湖北省委书记的时候,关注的就是中央文件是怎样规定的、毛主席有没有直接指示。经过了“文革”,现在调到全国人大工作之后,我才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他任何文件、指示都不得违反宪法。因此,现在我每天晚上睡觉前都要看看宪法,检查一下我白天的言行是否有和宪法不一致的地方。
与王任重一样经常检视自己的行为是否合宪合法的领导人,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可以说比比皆是。
法治,正在潜移默化地影响中国人包括领导人的思维方式。
法治也在影响着中国人的行为方式。有事找法律,依据法条来维权,谈不拢就上法院,成为众多百姓的条件反射。越来越多的人笃信:“法治就是一种生活方式,是人类日常生活的一种安排。”
走到这一步,60年来我们经历了怎样的坚韧———
“没有法制,就不成为一个国家”,建国伊始,董必武就在党内最早提出了“按法律办事”的思想。1949年9月通过《共同纲领》,1950年颁布《婚姻法》,在第一波立法高潮中,毛泽东等领导人民于1954年制定了《宪法》。“写成这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笔和墨,是无数人民英雄的白骨和赤血。”钱端升、王造时等一批热血沸腾的法学家,进一步提出了“法治”的主张。
但云谲波诡,年轻的共和国一度放弃了法律之治而选择了政策之治,带来了无法可依的十年动乱。
痛定思痛。1978年12月,邓小平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将共和国拨转到法制的轨道上来。1979年,《刑法》等7部法律一次通过,第二波立法高潮悄然而至,《通则》等唤醒了中国民众沉睡的权利。1992年中国开始在私法领域逐渐健全相应的法律体系,捍卫市场经济的发展。
1996年前后,社会上围绕“法制”还是“法治”,发生了一场很大的话语之争。1997年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执政党和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从“法制”到“法治”,共和国经历了巨大的观念变迁,立法从注重数量转向注重质量。
不鉴往则不足以知今。截至2009年8月底,现行有效法律229件(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行政法规682件,地方性法规7000余件……一个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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